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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十招)——到期债权可执行

 万益说法 2021-03-08

 导读 ·


今天,万益案件执行部将使出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十招——到期债权可执行,为您详细讲解在执行程序中,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有关问题。




模拟场景





地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人 物:郭小镜、万益案件执行部王律师
郭小镜:王律师您好,经法院判决,阳小康应向我归还借款20万元。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经查控,未发现阳小康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我还能有什么办法追回这笔借款吗?
王律师:郭先生,您先别急,您把这个案件的详细情况跟我说说吧。




案件再现





郭小镜因阳小康未归还其到期借款20万元向桃桃岛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阳小康偿还该借款。桃桃岛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阳小康向郭小镜归还借款20万元人民币,郭小镜向桃桃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依法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担心债权无法实现,郭小镜决定委托万益律所案件执行部处理此事。




处理结果



接受委托后,王律师经调查发现有生效判决确认欧小克应向阳小康偿还50万元欠款,且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同时了解到欧小克的经济状况良好,完全有履行能力。王律师将该情况及时反馈给执行法官,并申请执行阳小康对欧小克享有的该笔到期债权。


桃桃岛法院查证后,向欧小克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并明确异议期为15天。通知送达后,欧小克既未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也未在通知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桃桃岛法院遂裁定强制执行,直接冻结并划扣了欧小克账户内20万元款项。欧小克随后向桃桃岛法院提出异议否认存在债权,桃桃岛法院认为欧小克在异议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且该到期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裁定驳回欧小克的异议请求,欧小克申请复议后亦被驳回。至此,郭小镜顺利拿回了自己的20万元欠款,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律师解惑



到期债权的执行又称代位执行,是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列为执行对象,有效提高执行效率的一种执行方式。它扩大了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范围,增加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实现的可能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法院在执行中可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而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在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时方可适用:

1.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无异议。

若第三人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和《民诉法解释》第501条的规定,法院不可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对于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除外,这是法律对执行裁量权的限度要求。实务中,第三人作为次债务人往往会滥用异议权,对于这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就本案而言,阳小康与欧小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欧小克在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既保障了郭小镜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这一招神奇的“掌法”,你get到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三、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但是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兼顾相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
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律师简介

廖可军

廖可军,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案件执行部副部长。擅长领域:案件执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治理、民商事诉讼。

阙浩博,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实习律师。擅长领域: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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