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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十六招)——火眼金睛识担保

 万益说法 2021-03-08

导  读

今天,万益案件执行部使出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十六招——“火眼金睛识担保”,为您详细讲解在办理执行担保案件中,如何识别保证人、担保财产或担保书存在的“陷阱”及当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如何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维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模拟场景

地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人   物:黄小容  万益案件执行部王律师

黄小容:王律师您好,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阳小康实际控制的小王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爱芙实业公司返还合作建房款计人民币78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小王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虽然法院要求其提供担保,但我爱芙实业公司有所顾虑,小王子公司提供的执行担保是否合法有效?若暂缓执行期间小王子房地产有限公司转移担保财产等,届时我方该如何实现债权?

王律师:黄女士,您先别急,您把这个案件的详细情况跟我们说说吧。

案件再现

爱芙实业公司与小王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王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房屋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经桃桃岛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解除爱芙实业公司与小王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房屋合作建房合同》,小王子房地产公司向爱芙实业公司返还合作建房款人民币780万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小王子房地产公司向桃桃岛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并提供了“人保”和“财保”:小王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阳小康作为保证人,另有白驼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驼山置业公司)提供其名下2套房产担保。爱芙实业公司对于小王子公司提供的执行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将来能否保障债权的实现存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爱芙实业公司决定委托万益律所案件执行部处理此案。

处理结果

接受委托后,王律师仔细调查了担保人阳小康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发现阳小康涉诉案件债务高达300多万元,名下的动产、不动产均已被扣押、查封、冻结,其根本没有偿债能力。而未有任何材料显示白驼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以其名下房产对外提供担保前,已按规定做出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有效决议。最关键的是,阳小康、白驼山置业公司均未在《担保书》中明确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

为此,王律师针对小王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执行担保,正式提交书面意见给桃桃岛法院,要求:一、因阳小康没有偿债能力,不能作为该执行案件保证人,小王子房地产公司需另行提供具有偿债能力的保证人或另行提供担保财产;二、白驼山置业公司补充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有效决议和对外提供担保的数额符合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材料;三、重新作出《担保书》。

此后,小王子房地产公司不得不重新以其在另一个项目的未结工程款350万元作为担保财产,白驼山置业公司补充提交了对外提供担保的有效决议,并按照要求重新作出《担保书》。爱芙实业公司书面同意了小王子房地产公司暂缓执行的要求。为进一步保障爱芙实业公司债权的实现,王律师要求对担保房产进行抵押登记,同时申请桃桃岛法院冻结小王子房地产公司担保工程款及查封白驼山置业公司担保房产。

暂缓执行期间,王律师不仅时时注意小王子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资产变动情况,亦随时查询抵押房产的现状。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小王子房地产公司仍未向申请执行人爱芙实业公司偿付780万元的债务,王律师及时向桃桃岛法院申请直接执行其350万元工程款以及拍卖白驼山置业公司名下2套抵押房产。

至此,爱芙实业公司全部实现了自己的债权。

律师解惑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而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间届满,在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执行时,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担保财产的制度。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执行担保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被执行人既可以提供物的担保,又可以提供人的担保。

(1)对于物的担保,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如要求移交质押之物并占有;不能移交的财产权力或不动产抵押的,应办理登记手续;对可登记或可不登记的,也要尽可能办理登记手续,避免他人在执行担保设定后取得对抗的权力,导致对担保物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力。对财产担保的,还应当审查担保财产的价值,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等。同时,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担保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于人的担保,应审查是否具备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如根据保证人的身份、工作单位、收入状况、资信等进行综合判断。

(3)提供有效的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若公司提供执行担保时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有效决议等材料。

二、执行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既可以是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同意意见,亦可以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执行人签章。

三、是否暂缓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执行担保是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担保是否充分下,还审查被执行人的现实状况、偿债能力及是否危及第三人的利益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采取暂缓执行措施。暂缓执行既可以暂缓部分执行,亦可以暂缓全部执行。

四、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此,人民法院在这最长一年期限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

五、暂缓执行的后果。暂缓执行期间,若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危及担保财产行为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执行行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相应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六、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本案中,万益律所案件执行部律师正是在认真审查了被执行人小王子房地产公司是否提供了有效的执行担保财产及调查核实保证人的资信情况、担保书的内容是否完善,是否存在限制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约定等,避免了无法执行担保财产的风险。实践中,执行担保,既缓和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剑拔弩张的局面,亦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但若在执行担保中某一个环节未注意,将有可能导致债权的落空。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百七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百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4号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 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条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第十二条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第十三条 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律师简介 

黄文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

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吴俞霞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案件执行、人身损害纠纷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合同争议纠纷、公司非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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