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现申请注销过程中出现如下问题:公司成立初期注册资金认缴,股东个人借用资金作为公司注册资金,注册后,股东向公司借款归还出借方。3年后,公司因为连年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申请注销,在第三方注销清算过程中,因为该注册资金仍未到账,会计账目把该资金记为应收款(小雅姐笔记:这个情况非常普遍,股东资金进来后,直接以各种名义转出,既不归还,又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第三方要把这个应收款按20%收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我是小雅,一个正在学习与分享关于个人相关税收知识的小姐姐~ 为了帮助到更多有需要的朋友,本人将在3-6月成立个税汇缴免费交流群,将利用晚上20:00-21:00空余时间,在群内提供免费的个税汇缴公益答疑与相关内容分享,如有需要可以扫码添加好友,邀请您进群交流! 最后,感谢税乎网在自己学习财税路上的支持与帮助,税乎网每天都在更新海量最新、最热门的财税资讯;各地方税局的咨询问题库;以及税务局官方平台发布的税局培训课件,是会计人员免费学习的绝佳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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