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已超法定退休年龄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表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双方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因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明确了这一问题。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2016年4月,王某开始为基地提供劳务时年满59周岁,已超过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故双方不能形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