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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受雇佣后产生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edenclub 2022-07-18 发布于海南

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个体工商户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 雇工受伤起诉小吃店

某小吃店系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小吃、饮品服务,除当事人王某外,还雇请了2人务工。1965年出生的王某,自2011年开始在牟定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年缴费200元,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

2021年1月5日,时年56岁的王某经他人介绍到该小吃店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第一个月工资为2000元,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工资2200元,同时对上下班时间作了约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吃店也未为王某申报、办理社会保险。

2022年,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向牟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王某与小吃店自2021年1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小吃店不服该裁决,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判决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吃店和王某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王某接受小吃店的工作安排和上下班时间管理,小吃店按月支付王某工资,王某从事的工作是小吃店经营范围的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双方自2021年1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释法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双方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该案有几个法律关系需要厘清。

关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本案中,小吃店系个体工商户,有雇工3人,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关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因此王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就不构成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故法院确认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不必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该条文是对招用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人员的用工形式的认定,即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用工争议,应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而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中谈到,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本案中,王某到小吃店工作时虽然已经年满55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领取退休金,因此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作者: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罗光俊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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