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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L罗乐 2018-09-07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区分点在于该劳动者是否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如果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了退休金,那么劳动关系应自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之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视为劳务关系;而如果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领取退休金的,仍然在用人单位上班或者在其他用人单位上班的,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实务中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管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法再成立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目前,实务中偏向于认同第二种观点。出于对劳动者退休以后生活的保障,我国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退休的,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致使有的人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仍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保障这部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力,应当应当为劳动关系,直到开始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上述两项规定也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而不是仅仅根据是否达到退休年龄进行判断。也只有将此中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才能使得这部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力得到保障,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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