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惨创业者”值得同情吗?

 石祖新律师 2021-03-28
近日,杭州某网络技术公司创始人郭某的一篇《中国最惨创业者:3年前我被投资人赶出公司,3年后公司没上市说让我赔3800万!》在网上热传,引起众多网友、特别是创业者、企业家群体、法律人的热议和转发。文中,郭某除痛述其失败的创业经历、“血泪”控诉“无良”合伙人、投资人以及司法如何不公,还号召“所有的创业者,所有有良知的善良的人们,能够站在我身后,关注我,支持我,给我力量!”“让我这个中国最惨的创业者,能够顽强的走下去,申诉下去,支撑到司法公正来临的那一天!”“愿意关注声援我的媒体,各路朋友,可以随时联系我”,该文2天阅读量即10+,在看1.9万。

 
然而,看完郭某文中陈述的“事实”,《法话石说》认为,这样的创业者根本不值得同情!郭某的“惨案”告诫我们的只有一句大实话:
 
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一言一行承担责任,“傻大胆”不是事后推卸责任的法定理由!


 郑重声明:笔者与“惨案”各方均无任何利害关系!

 
3800万不是个小数字,郭某是如何跳进“火坑”的呢?
 
【法话石说】
股权平分,两人谁说了都不算,最终持有10%员工股的人成了说了算的人。这样的股权结构是谁造成的?即使是合伙人于某的提议,如果郭某不同意,公司能设立吗?“最惨创业者”自己也说这是个“致命的错误”。

【法话石说】
公司业绩快速提升,创业者头脑发热、做大做强的“雄心壮志”(通病)开始上身,“我最终同意X基金入股”至少说明郭某当时是心甘情愿的,投资人没有“胁迫”郭某。

 
最重要的桥段来了:

【法话石说】
投资人花了2600万真金白银成为占股20%的小股东,郭某持股36.5%,于某33%。不谈公司法,即使凭常识,郭某也应该知道,自己自此已丧失了公司的控制权:合伙人于某跟投资人是同学,他俩一旦联合,除了公司的重大事项,自己说啥都不算数了。

 
然后,最最重要的桥段来了:

上述内容的重点是:
(1)投资人持股20%却拥有一票否决权;
(2)郭某、于某同意自己持有的股份限售;
(3)两人签署了“常规配套”的对赌协议;
 


【法话石说】
1投资人的一票否决权哪里来的?两创始人同意的呗。这意味着投资人虽然是小股东,投资人无须联合其他股东,公司的重大事项也须投资人点头;
2)两创始人自己的股权处分权也被限制了;投资人会说,没有你俩的同意,臣妾也做不到啊!
3)对赌协议怎么就成为了企业融资中的“常规配套”?哪条法律规定的?且郭某对对赌协议中的限期上市、股权回购等内容娓娓道来、很是了解,也没说投资人当时有“欺诈”、“胁迫”等行为,自己签了字的协议可以事后不认账?郭某事后还认真“钻研”了相关法律,对自己的签字行为总结为“天真”,对协议内容的评价是对方“不择手段”、给自己“挖坑”。可以这样吗?
 
郭某的声讨“檄文”很长,以上内容只是其第一部分。但事情到此,其实郭某的结局业已注定。无非两个方向:
(1)公司上市了,暂时安全;
(2)没上市,得掏大钱回购股权,其它雷也全爆。

 
【法话石说】
1)为什么说即使公司上市也只是暂时安全、延期爆雷呢?上市只是无须回购投资人股权,但其它的雷则继续深埋,悄悄等待爆发的那一天,比如公司控制权争夺。从某种角度说,郭某应该庆幸这些雷爆的早,虽然损失了钱财,但起码人还在。真上市了,可争夺的利益更大,那时候还有没有人身自由,都难说。子曾经曰过,为了十倍利润,资本可以杀人放火。
国内外可参考的“惨案”很多,比郭某这个“中国最惨创业者”更惨的大有人在。国外的如苹果公司乔布斯、特斯拉公司马丁·艾伯哈德,国内的如万科王石、新浪王志东、雷士照明吴长江、真功夫蔡达标、俏江南张兰等众多知名大佬,哪一个不曾是名动一时、富甲一方。最近风头正劲的当当网李国庆也可参详一下。对这些大佬的“惨案”有兴趣的朋友可自行搜索。

2)没上市,定出事;郭某的后续“事故”就是按这条线展开的:股东分歧----投资人夺章----股权转让受阻----被踢出局。而郭某丧失公司控制权后,会发生这些“事故”都应在其意料之中、并不意外。除了“夺章”一节有瑕疵外,人家干的其他事情都是依法、依章、照合同办事,而郭某一句“天真”就能遮掩自己的“错误”、把责任推给对方?
 
后面的“事故”里还有几个梗,顺便提一下:

郭某讲了这么一大堆,梗在哪呢:
(1)无条件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
(2)声称投资人口头豁免了对赌责任;
(3)自以为被公司“干掉”了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4)居然、居然、居然还有人敢试图侵吞我的所有个人财产?
 


【法话石说】
(1)请问,转让是自愿的吧!?
2)豁免对赌责任,这么大的事不需要书面协议?你说是自己“天真”、轻信了别人也好,本来就没有的事也罢,怎么证明呢?不说上法庭了,你就是讲给第三人听,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该相信谁?再说了,法律没有规定“天真”是免责事由,既然是自己天真,那就该为天真买单!
(2)又是“自以为”;跟“天真”一样,“自以为”就不用承担责任?
4)起诉权是法定权利,人家为什么不能告你?老虎屁股?摸不得?(能不能胜诉那是另一回事)
 
至于后文大段大段对投资人的道德谴责、对自己“天真”的花式煽情、家庭窘境的苦情描写、煞有其事的法律分析,只能证明自己的无知和无能,只能让吃瓜群众吃的更加津津有味,于己并不能有丝毫帮助。
 
当然,本桩“惨案”对包括初创者在内的企业家群体还是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和哪些知名大佬相比,本案最大的不同是,大佬们东山再起的概率要大一点,而小微企业的老板们受此一击从此一蹶不振的概率要更大些。

 

看完这篇“卖惨”+求援的文章,《法话石说》更想说的是:

(1)创业须谨慎、融资更须谨慎;当老板不只有人前的光鲜,更多的是人后的受罪。在思考如何成功之前,先想想失败的后果自己能否承担。企业败了,员工可以跳槽,而老板只能跳楼。
(2)创业是综合素质的较量;不要以为懂业务就能创业成功,失败的危险往往出现在自身短板处。当然,不是说创业者一定要是“超人”、“十全武功”都会,但至少不能夜郎自大、认为自己无所不能。要善于借助外力补上短板,否则事后再怎么拼命找补、钻研法律也改变不了既成的事实。
(3)不要做机会大于能力的事情;能力不够抓住了时势、运气也能挣到钱,但这种“能力良好”的错觉会让你“一不小心”就把辛苦挣的钱转眼凭实力亏掉
(4)正视自身责任与诚信;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推卸责任的人,在法治环境越来越完善的当下和明天,只会无路可走。
(5)失败并不可怕,躲到无人处舔舐伤口、争取早日重新出发才是正途。创业失败了还出来卖傻博同情、求声援只能惹人耻笑、于事无补、给自己伤口上再撒把盐。
 
再说了,信口开河、指鹿为马,吓到其他不明真相、想创业的小朋友也不好嘛。

您说是不。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