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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不生效,更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矿业律师

 法律研习所 2021-04-03
导读: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签署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附条件或需要监管部门批准的除外。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即属于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生效的合同。鉴于采矿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本文基于一则典型案例对采矿权转让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究。
 
 
一、裁判精要
 
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审批管理机关的批准,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转让方与受让方仍未办理采矿权转让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合同有效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采矿权转让得到批准是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前置程序。
 
二、案件事实
 
2013年6月13日,庞林、庞云生与石峻玮、王旭娟签订《采石场转让协议》,约定庞林、庞云生将其二人从王新福处受让的案涉采石场的开采权及所有权转让给石俊玮、王旭娟,同时约定了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等。但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随后,庞云生、庞林以石峻玮、王旭娟未有效全面履行《采石场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义务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采石场转让协议》。
 
三、争议焦点
 
《采石场转让协议》是否已经生效?能否继续履行?责任如何划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审批管理机关的批准,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时适用,现已失效)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本案中,《采石场转让协议》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采石场转让协议》成立但并未生效。合同成立未生效指合同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但缺乏合同生效的要件,暂时不产生法律效力,在办理相应批准登记手续或约定生效条件具备时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依约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采矿权转让得到批准是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前置程序。现《采石场转让协议》无法履行采矿权报批手续,故案涉转让协议未生效,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及过错责任,庞林、庞云生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关联观点
 
(一)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对合同性质、效力,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争议,均应依职权进行审查。对合同性质,主要应从合同内容出发,根据合同主体在合同中约定主要事项性质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依合同当事人诉讼主张确认。就当事人诉争的合同,系股权转让合同,还是包括采矿权在内的资产转让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而判决是否需要行政机关批准和是否生效。
 
(二)采矿权租赁属一种特殊矿业权转让方式,依《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批准后才生效合同。转让合同未批准的,应认定未生效。合同虽未生效,但约定报批条款仍有效。一方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客观条件的,应予驳回。报批义务的履行具有可能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义务方予以履行。
 
(三)采矿权系用益物权,经行政机关依法登记后方成立。双方未在采矿权转让合同中就采矿权的变更登记义务的责任人作出约定的,具体的义务主体应结合约定、交易习惯和国家相关政策加以判断。
 
(四)国有企业经改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如在改制过程中对原企业拥有的采矿权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亦未办理采矿权主体变更批准手续,则变更后的企业并不当然享有该采矿权。
 
(五)矿业权与股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如果仅转让公司股权而不导致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则不属于矿业权转让,转让合同无需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六)虽因股权转让可能会产生矿山法人企业的股权结构重构、法人治理结构调整等,但在未变更矿业权主体、不发生采矿权权属变更的情况下,不宜将矿山法人企业股权转让径行视为变相的采矿权转让;亦不宜直接适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具有效力瑕疵。
 
五、实务建议
 
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系用益物权,在其流转和成立环节,本应当遵行合同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原则。但鉴于矿业权的特殊性,矿业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才生效,其原因在于防止倒卖矿业权,获取非法利益,对有限的矿产资源开采利用造成损害。但是,矿业权是否发生物权上的变动,取决行政自然资源部门是否进行了登记。
 
在实践中,涉及矿业权的资产包转让,或者直接股权转让,或者间接的股权转让,务必考虑是否导致矿业权变更,如果导致矿业权变更的,建议办理矿业转转让审批,防范不能实现矿业物权变更的交易目标。
 
矿业权转让有多种形式,如租赁、形式上的租赁和合作开采等,因此在判定是否属于矿业权转让合同时,务须根据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外在形式,综合判定是否属于矿业权转让合同,并进而决定是否需要办理批准生效手续。
 
在进行矿业权交易,务须对办理矿业权的报批义务和配合义务作出全面而准确的约定,以免致使后续在办理矿业权报批时,双方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发生争议,致使交易失败。
 
附: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在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下,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履行报批义务或者转让人请求受让人履行协助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具备履行条件的除外。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事实和受让人的请求,判决受让人代为办理报批手续,转让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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