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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被挂靠方是否对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律师戈哥 2021-04-09
最高院:

若被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即使存在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也不存在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而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案中隆兴公司关于建安公司应当对远江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阅读提示

如今的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内,无资质的施工单位挂靠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际施工是一个常见的现象,挂靠人往往是没有资质的小型施工队伍,在技术、设备、施工经验、经济实力和组织能力上难以满足工程的要求,工程质量难以保障。加之上游承包商层层转包,资金风险加大,导致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频发,产生大量诉讼。其中实际施工人要求被挂靠单位及业主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众多,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区域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西安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期、工程款、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后建安公司与西远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江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将建安公司与明珠公司签订的全部工程转包给远江公司,远江公司将工程总价款的1%缴纳给建安公司作为总包管理费,约定在施工、结算期间远江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建安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后远江公司与隆兴公司签订该项目土建扩大劳务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远江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土建工程分包给陕西隆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兴公司)施工。2015年8月13日,明珠公司(甲方)与远江公司(乙方)、隆兴公司(丙方)签订《三方协议书》,载明因乙方拖欠丙方工程款350万元,致使工程停工至今;甲方尊重乙方和丙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甲方与乙方同意在丙方完工后,由甲方按照乙方和丙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经乙方签字确认后,在欠付乙方工程款范围内优先支付丙方的工程款(包括保修金),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扣除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裁判观点
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隆兴公司就远江公司欠付其的工程款请求建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明珠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1)、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远江公司与隆兴公司签订涉案项目《土建扩大劳务工程承包合同》,隆兴公司履行劳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向远江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款系倡导性条款,其中的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是指合同的相对应双方,意在指引实际施工人应当首先向作为其合同相对方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隆兴公司与涉案项目的总承包人建安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建安公司并不是隆兴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本案中亦不存在隆兴公司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而针对建安公司享有请求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隆兴公司请求建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2)、隆兴公司对作为其请求基础事实的明珠公司是否欠付远江公司工程款及具体数额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隆兴公司请求明珠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基础,不予支持。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建安公司应否对远江公司欠付隆兴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明珠公司应否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远江公司欠付隆兴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本案系因履行隆兴公司与远江公司之间的《土建扩大劳务工程承包合同》而产生的工程款纠纷。建安公司与隆兴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建安公司亦非《三方协议书》签约人。隆兴公司未证明明珠公司将隆兴公司所施工项目的未付工程款已经付给建安公司,远江公司与建安公司之间即使存在挂靠与被挂靠关系,隆兴公司亦不存在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而向建安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隆兴公司关于建安公司应当对远江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2)隆兴公司再审请求明珠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请求建安公司对远江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明珠公司作为发包人主张其已向远江公司支付工程款2.3亿余元,据此明珠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付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本院再审查明,明珠公司除隆兴公司施工的项目外,还有工程项目由远江公司负责组织施工,明珠公司已向远江公司支付工程款1.86亿余元,超过隆兴公司与远江公司结算的总工程款57894151.4元。上述事实不能证明明珠公司对非隆兴公司施工的项目是否拖欠工程款以及欠款金额,亦不能证明明珠公司在隆兴公司所施工的项目上还有工程欠款,故隆兴公司要求明珠公司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远江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证据和理由均不充分,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陕西隆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297号

判决日期:2018年12月29日


本文作者:李东篱,河南大学管理学学士,诉讼仲裁业务部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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