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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扣划裁定在先,即便未能实际执行,也能对抗后续查封!

 乔谦律师 2021-04-11

作者乔谦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对于银行存款、各类资金以及其他不需要变价的财产,查封冻结不是必经程序,可以直接扣划。

执行法院所作的扣划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具有查封的效力,即便因协助义务人不予协助执行而未能实际执行扣划,也能对抗后续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05)执协字第36号函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青岛平度市进出口公司争议协调案

【简要案情】

一、埇桥区法院在执行单某与平度市进出口公司辣椒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裁定扣划平度市进出口公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但因中国银行平度支行拒不协助,未能实际扣划;

二、埇桥区法院再次要求扣划时,中国银行平度支行告知款项已被平度市法院冻结;

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扣划裁定的送达,标志着拟扣划的款项的所有权的转移。扣划裁定,必然包含了冻结的效果;

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扣划裁定是否转移款项的所有权,是否具有冻结的效力,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需要最高法院明确;

五、两地法院协调未果,报请最高法院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

一、执行法院所作扣划裁定,具有控制财产的效力,可以对抗后续执行措施,不因不予协助执行而失去法律效力;

二、本案,埇桥区法院扣划裁定先于平度法院保全裁定生效,因此,被执行人的被冻结款项应由埇桥区法院先行执行;

【法条指引】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诉法解释》第486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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