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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争议代理词怎么写 | 北京离婚律师免费咨询

 昵称70808058 2021-04-14

劳动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张某诉xx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我接受申请人张某的委托,担任其仲裁案件代理人。本庭经开庭审理后,现在就本案事实以及认定以及法律事实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自2018 年 12 月 至 2019 年 11 月 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与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给予不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

申请人所提交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每月银行转账,注明工资收入,表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在申请人提供合法劳动之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报酬。申请人提交的辞退通知书和单位缴纳的社保同样可以佐证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在聘用申请人在职工作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理应承担11个月的双倍工资。(每个月工资为4000,11月及44000.)

二.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1、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 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而在试用期内,如果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必须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到底是哪方面不符合,要有明文说明。

如果没有经过上面处理,直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直接解雇员工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长达1年多,显然已经过了试用期,期间从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工作认真,兢兢业业,未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退一步讲,即使申请人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也应该及时进行培训或者是调整岗位,而非直接给予辞退。显然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单方面的违法解除。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三.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以及提成共计5496.34元。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后,也应该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以及按照单位的薪资标准所约定的提成。所以申请人有权利要求最后一个月的工资4000元以及当月的提成,共计5496.34元。

综上,希望贵会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合理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韩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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