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民法典》第292条规定了,如果要建造建筑物,相邻的邻居应该提供便利。所以,大家都应当同意我们加装电梯。”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样说对不对。 一、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292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这是关于相邻关系的条款,要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为彼此提供必要的便利。 该条款是从原来的《物权法》第88条平移过来的,没有做任何修改。 二、不适用该条款的原因 结论肯定是不适用该条款。下面是具体的原因: 1、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双方都是合法的权利人】。 如果加装电梯的用地超出了老楼的用地范围,侵占了小区的公共用地,那么加装电梯的业主就不是电梯用地的合法权利人,无权根据该条款来要求楼下的低层住户以及其他邻居同意加装电梯,否则就本末倒置了。 2、相邻关系条款不仅仅只有第292条。《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根据上述规定,建造建筑物不能妨碍相邻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因为这和空气一样是维持日常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 因此,有权要求邻居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不是侵犯邻居基本生活权利的理由。 即使是电梯用地的合法权利人也无权侵犯邻居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权利,如果发现建设方案存在侵犯前述权利的可能性,一般都会调整建设方案。 3、《民法典》第292条只是要求为打算建设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 这里需要澄清两点: 首先,这个便利是必须提供的,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就不要麻烦邻居。 其次,“提供便利”的意思是临时性的使用(铺设地下管线除外),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为准备建造建筑物的邻居永久性让渡自己的土地,因为各自的权利范围早已通过不动产登记的方式界定清楚。 该条款的前身是《物权法》第88条,和《物权法》第88条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民通意见》第97条,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临时占用”的性质,这在学界和实务界从来都没有任何争议。 加装电梯占用土地是永久性地占用,而且不属于提供便利的范畴。因此,小区全体业主没有义务为加装电梯的邻居无偿提供土地。 综上所述,加装电梯不能以《民法典》第292条【相邻关系条款】为由妨碍邻居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基本生活权利,也不能以此为由侵占小区的公共用地。 惠民工程应当依法办理,不要违背国家良好的初衷! 法律不但不鼓励为了一部分人的新增需求而侵犯另一部分人原有的合法权利,而且对此明确持否定态度,将其界定为侵权行为,并规定了权利保护条款。 权利受侵害的人可以要求排除妨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获得权利救济(《民法典》233、235、236、2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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