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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郁林:诉讼法学必读图书——《现代证明责任问题》

 余文唐 2021-04-28

2019-05-14


本文来源:人民司法

本文作者:傅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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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有感

【作者】 傅郁林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全文】  

  《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是德国著名学者汉斯·普维庭著述,中国实力派学者吴越翻译,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经典著作。目前这个白色封面的版本虽然标记为“2006年第1版”,但实际上是第二版(或准确地说是第二次印刷),真正的第一版是法律出版社于2000年在田平安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译从”中出版的。无论是证明责任的主题,还是出版的时机;无论是作者本来的清晰论证和简易表述,还是译者自身的学术功力和文字驾驭,都使该书成为难得的畅销学术作品。到笔者自2001年执教以来总是将本书列入必读的三五本之列时,学生一直反映已买不到此书了。于是每学期开始只好拿出自己珍藏的一本书专供学生复印,直到2005年笔者给法律出版社打电话通报了这一信息。而出版社不久后就寄给我这本经封面改版重印的原书,不但风光时尚,而且经久耐用。

  本书的主题即证明责任,对于中国司法实践具有怎样的价值已无须赘述。即使在当下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之下,法院也不可能真正地实现“零判决”——无论主观上如何评价或践行这一政策。有诉讼就一定会有裁判——无论裁判占多大比例;有裁判就必须要有事实认定——无论事实认定多大程度上依赖于证据;有事实认定就可能要有证明责任——无论真伪不明的状况多么罕见!

  本书所阐释的证明责任理论即法律要件说,对于中国司法实践的影响也无须详论。由德国学者罗森贝克创设的法律要件说,不仅在大陆法系理论上长期居于霸主地位,而且经由种种途径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立法和实践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罗氏理论的基础上(见罗森贝克的著作《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本书作者不仅是以更为清晰、浅显、具有可读性的语言,重述、诠释、澄清、补允和修改了法律要件作为分配证明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而且在区分和定义本证与反证、严格定义真伪不明的标准等方面有独特的贡献,作者还在法律要件学受到最多挑战的危险领域中,就分配客观证明责任的规则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作者用整个后半部的巨大篇幅,以德国劳动法为例,专门阐释了劳动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作者强调,客观证明责任(即结果责任)是证明责任的核心,它是主观证明责任(即行为责任)的起点和归宿。然而,客观证明责任的本质是法官在证明过程结束后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最终状态下适用法律的指南,这意味着主观证明责任即本证与反证在证明尺度线上的来回竞争以期使法官获得心证的过程才足事实查明的重心。作者对于适用客观证明责任的真伪不明的情形进行了非常清晰的定义,即在诉讼结束时,当所有能够释明事实真相的措施都已采用过了,但争议事实仍然不清,也就是无法证明、法官心证模糊。并特别指出,项争议事项真伪不明的前提条件是:本证方提出有说服力的事实主张;反证方提出实质性的反主张;对事实主张有证明必要(即没有免证情形);用尽所有程序上许可的和可能的证明手段,法官仍不能获得心证;口头辩论已经结束,上述第3项的证明需要和第4项的法官心证不足仍未改变。这样的界定有助于推动法官穷尽一切合法手段,包括利用自认、众所周知的事实、常识和经验、推定等等去查明事实,只要能够获得心证,就不符合认定真伪不明的前提条件,也就不能适用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裁判案件。理解和掌握证明责任的真谛,有助于纠正我国某些法官轻易地适用客观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判定事实和裁判案件的倾向,有些甚至简单地将证据等同于书证,将证明责任误解为以书证支持各方主张、将整个事实查明过程演变为仅限于书证支持的证明过程,完全超越普通人的常识和法官的主观判断(自由心证)。作者还在“通往克服真伪不明的道路”的标题之下,专章讨论了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真伪不明的情形,以及在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如何不借助于纯粹的证明责任规范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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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本书专章讨论了主张责任,这是在处分权主义理念下对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在事实主张与事实认定问题上的权限和责任的界定,而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是以此为前提的第二层次的问题。作者还专章讨论了证明尺度和证明评价,并将德国的法定证明尺度与英美的优势原则相比较,将德国的表见证明与法国等邻国的经验法则相比较。这种开阔的视野对于在证明责任发展过程中兼收并蓄于各国理论和规则的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鉴别和启发价值。作者还对挑战或试图替代法律要件说的若干理论进行了一一剖析和批判。比如将盖然性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将按照危险领域分配的证明责任作为一般证明责任规则,以及按照多个原则分配客观证明责任等等。读者将看到,我国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范基本上采用了法律要件说,而本书对法律要件说基本原理的诠释,将为那些善于思考和勇于实践的读者增加其理解、评价和在合理条件下补正性适用上述规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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