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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裁判规则—“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界定

 劳动法专业律师 2021-08-0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未对“严重”作出界定,本期就解析此处“严重”的界定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一、 考试成绩不合格解除违法

二、 未达到严重程度,单位解除违法

三、 作为主管未认真履行职责系严重违反

01


考试成绩不合格解除违法

被上诉人于2019年3月6日参加上诉人组织的例行月考,成绩为88.89分。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考试成绩未达成90分为由,依据《人力资源管理手册》4.7.2规定约定:“个人绩效考核、考评结果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系严重违纪事项”和5.6.2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事项终止聘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人力资源管理手册》载明的违纪事项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一致,故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其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0)鲁02民终1482号】

02


未达到严重程度,单位解除违法

本案中,L与M发生过冲突,起因为L因距单位远而跟单位负责人建议少排晚班,作为值班经理的M对其建议予以拒绝,并在言语上表达出能上就上,不能上就回去等的刺激性语言,在当时的情境下,L做出了不理智的举动,将桌子上的大卷纸扔向M,并恶语相向。A公司以L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他职工使用暴力并有侮辱行为)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为L的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原因如下:1、L是A公司的员工,其在工作中,有表达自己对工作看法的权利,当自身有困难时,也具有向单位表达的自由,其向单位提出排班要求,合情合理。2、A公司经理M对L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在言语上透露出对L诉求的不尊重,M的言语伤害行为刺激了L,随后L做出扔东西及无理谩骂等举动。3、L的行为系在他人言语刺激下发生,且没有造成他人受伤等严重危害后果。4、A公司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并未检视到自身对员工正常诉求的表达所持的不尊重、冒犯的态度。综上,虽然客观上L的行为确实违反了A公司员工手册的要求,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原审法院认为,L行为并未达到公司可以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因此A公司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L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0)鲁02民终5946号】

03


作为主管未认真履行职责系严重违反

原告就被告主张的赔偿金,向法庭《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员工手册》及被告签字的培训记录,可以显示被告学习了该奖惩办法,也熟知该规定的内容。原告提供的稽核中心谈话记录,被询问人为L,该谈话记录中,在询问外包方管理的情况时,被告自称“虽未参与合同约定,但对安全员的基本要求,如身高、年龄(18-40)还是知悉的”,“2018年10、11月打卡及损坏,之前是每天去现场查看点人头,每月有外包方员工考勤签字确认,但每天和每周未对考勤情况进行确认”,“只是数人头,不核实安全员的身份”。通过被告的陈述,应认定被告作为安全主管,主要管理外包方人员的考勤和身份的核实,但在实际工作中,被告未按照规定对外包方员工进行每天和每周的考勤确认,也未按照其知悉的需要对外包方人员的年龄进行核实。应认定被告在工作中未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进行操作,被告虽对上述《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员工手册》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处的安全主管,在原告处工作多年,即便被告对上述规定不进行学习,也应该认真的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其在工作中也应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结合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被告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欺骗公司的行为。故原告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赔偿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2019)鲁0214民初4441号】

本期解析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严重”程度的界定问题,下期将推送违纪事实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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