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周永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1年第1期。注释版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全文”。 摘要:19世纪中叶,罗马法所开创的古典形式主义面临现代社会转型的强烈冲击,在大陆法系的耶林通过概念的合目的性诠释使形式主义与正义相容之后,霍姆斯在英美法系开创了同样兼容形式与正义的经验论法学。霍姆斯经验论法学用独创的“经验”概念,对逻辑推理过程进行了实践理性改造,实现了司法哲学中规则与经验的统一、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法发展的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使法的确定性与法的合目的性发展相容,从而奠定了现代司法形式主义的根基,确立了具有包容性实证主义特色的预测论法概念。霍姆斯法学的总体倾向是逻辑形式主义,而不是实用主义、现实主义。研究霍姆斯、正确理解与借鉴霍姆斯的经验论法学,对于把握当下中国司法哲学研究的方向与促进司法实践的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霍姆斯;司法形式主义;经验;逻辑;预测论法概念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1841-1935年)被誉为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法律家,若问霍姆斯的贡献是什么,相信有不少法律人的回答将是这句耳熟能详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the life of law doesn’t lie in logic,but in experience)”。对此箴言的含义,国内法学界,特别是司法实务界的主流理解是“反形式主义的实用主义法学”,实践中更是长期用它来为种种工具主义的“社科法学”“结果司法”“能动司法”“大局司法”背书,这其实是天大的误解。霍姆斯是司法形式主义现代转型的推手,而非掘墓人。让我们从法学,特别是司法学的现代转型说起。 一、引言:法学的现代转型 二、法律的生命——经验 (一)“形而下”的经验 (二)审慎人的经验 (三)法律人的经验 三、法律的形式——逻辑 (一)逻辑思维是法律职业思维 (二)逻辑推理之于一般案件的裁判具有排他性 (三)逻辑之于疑难案件的裁判仍然是必要的 (四)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形式 四、法律的概念——实证主义预测论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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