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分析】协议盖了单位公章也未必真实有效?这是怎么了

 律师戈哥 2021-05-20

案例分析

结合典型劳动争议案例,链接相关法律法规,佛山人社【案例分析】栏目不间断推送,为佛山务工人员解答疑问。

图片

王小五

图片

我知道盖假公章的文件是无效的,当事人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那盖有真实公章的文件呢,一定是真实有效的吗?

人社君

不一定!

图片
图片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5日陈某向佛山禅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诉求就是要求被申请人佛山市拓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拓华公司)支付业务提成225万元,主要依据是一份陈某单方提供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于2015年3月2日签订,提及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主要约定:

从2013年1月1日起,在除去甲方支付给乙方每月正常收入的情况下,甲方另外支付给乙方所负责区域营业部所产生保费的0.5%作为提成,在本协议失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否则按每月5%利息支付滞纳金;

拓华公司则认为该份协议书是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盖公章而形成的,协议内容很显然是违背公平以及客观事实,不符合常理,主要表现在协议书虽然有公司的公章,但是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名;协议书第二条和第三条“协议失效后,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异于常理;公司目前处于亏损阶段(具体详见提交的审计报告),不可能签订案涉协议书,明细违背常理。

鉴定结果

审理中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协议书》进行司法鉴定结果如下:骑缝公章与落款盖章为拓华公司合法有效公章所盖,落款的公司盖章与打印文本的先后顺序为先字后印。公章形成时间为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陈某”的签名书面时间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

鉴定表明该公章是真实的,也是先字后印,公章形成时间和签名时间基本吻合。

审判结果

该案经禅城区仲裁委和禅城区法院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院二审认定如下:从表面来看,本案现有证据中没有确凿充分直接证据可证明是陈某伪造上述《协议书》,但是从下列事实方面表明该《协议书》存在矛盾与不合常理之处,据此本院认定《协议书》不是拓华公司的真实意思,该协议书不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1. 《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过多讲述陈某的权利并强调拓华公司的义务。该协议是2015年3月签订,却约定从2013年和2014年起就需要支付提成,且该协议只约定提成标准,却对陈某无任何任务量要求,不合常理。

2. 关于《协议书》的有关表述不一,仲裁阶段、一审期间对于由谁起草协议前后反复,对协议如何交接和交接时间、由谁打印、陈某签名当时公司方有无落款日期等内容陈述不一,相互矛盾,与常理不符。比如:陈某主张是其起草好协议后送到总经理王辉办公室,由下属杨林红开门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当时杨林红并未入职。还有陈某在仲裁阶段时称“在2015年2月份春节过后上班开会时,总经理王辉把协议书交给我”,二审时又说“该协议书只有总经理王辉知道,连王辉儿子都不清楚”。

3. 该协议甲乙双方签章的位置与常见的协议相反,乙方在左边,甲方在右方,对一家专业公司来讲,应该不会出现如此低级错误,而且是在多次协商后还出现如此错误。其次该协议涉及标的之大,对于保险代理公司给予其员工的提成而言,应属于重大事项。协议之前既无公司讨论决定,协议书中又无签名,与常理不符,且拓华公司的股东是广州市泛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王辉未经股东同意以及和公司讨论,且拓华公司中其他副总也无提成的先例情况下,双方签订如此利益不均等的协议,有违常理。

4. 有证据证明陈某作为副总经理有机会接触到拓华公司印章的事实。

裁判观点

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还需要综合其他证据,谨慎对待,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在存在明显不符常理的地方,对方又无法提供合理性解释的情况下,不宜认定其真实性。

经验总结

仲裁委和司法机关只是会最大限度的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本案也还无法直接认定陈某伪造合同(涉嫌刑事犯罪),但是上述案件带给我们很多启示,为避免以后劳资双方出现上述矛盾,建议如下:

1. 规范公章的管理,各单位印章由专人保管,严格使用登记制度,公章使用管理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2. 合同的签订既需要公章也需要签名,签订要求为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负责人,签字要求字迹工整,必要的时候还需盖手印。

3. 落实证据管理,劳资双方在涉及权益保护方面应该有证据意识,及时固化证据。

4. 增强法律意识,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要掌握基本法律常识,要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tips:人社君提醒各位

1.入职新单位时要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障个人权益。不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慎重考虑能不能去。

2.停工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未正式解除前公司仍需履行向员工发放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3.如果公司主动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辞退书》、在职人员登记表、工资单等。

注: 如果大家遇到了劳动争议问题或有其他疑问,欢迎在后台给人社君留言哦!人社君将会定期收集后台的问题,做成案例分析,解答大家的疑惑~~

来源 | 佛山人社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张洁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