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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上写明了到期自动顺延,公司不续签也不用支付二倍工资?

 liuyi2k 2021-06-28

我们都知道入职时,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公司需要支付最高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忘记续签,员工也继续上班,实际上大部分城市也是支持未续签的双倍工资。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或公司制度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原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三年”,这种情况下,还能拿不拿得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这里借用的一个案例,一方面很好地说到了这种情况,一方面也精准地说清了员工进行证据对抗的作用。按照惯例,本文最后会讲一讲核心的实操知识。

事情经过

员工朱某,2012年3月26日入职,岗位为生产主管,工资8100元,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是从2015年3月27日到2018年3月26日,有按规定缴纳社保。公司于2018年3月5日通知朱某不适合主管岗位,表示合同到期要调整职位,工资降低3000元,朱某表示不同意,但公司在6月11日发放4月扣了3000元。

朱某于2018年6月16日向给公司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主要理由包括:一、从2018年3月27日至今,合同期满后未续签无固定期限书面合同;二、从2018年4月份起,未经协商,强行调岗降薪;三、原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7日发放上个月工资,但公司到6月16日也没有发放5月份工资,属于拖欠工资。公司在收到该被迫离职通知后,于6月20日立即发放了朱某5月份工资,但也扣了1000元。朱某收到工资后当天就立即去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材料。

劳动仲裁的经过和结果

朱某的仲裁请求是:1、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19日工资;2、2018年4月27日至6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结果劳动仲裁驳回了朱某的所有请求。朱某觉得不可思议,觉得至少公司拖欠工资、降薪是成立的,于是赶紧起诉到法院。

法院一审经过及结果

一、关于未足额支付工资是否成立。(注意,此处显示证据对抗作用)

公司与朱某均提交了工资条,但互相均不认可。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提供经员工签名的工资表,现公司不能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公司亦未能提交经朱某签名确认的考勤表,因此采信朱某的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2018年4月、5月的工资。故朱某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18年3月26日到期。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及朱某签收确认表,证明朱某已学习了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而员工手册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员工继续在公司服务,如双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则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三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已通过员工手册告知朱某,合同期满,原劳动合同自动延长三年的事项,故双方系按原劳动合同条件延续劳动关系。另外,虽然未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已证明有继续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朱某也继续在工作,视为承认并履行了新的劳动合同,朱某若有异议,应依法主张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后面到了二审,也是一样的结果。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够学到什么?

一、劳动合同或公司制度上约定了“劳动合同到期,合同期限自动顺延”。

这种条款实际上和“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类似,我们千万不要把其本身的权益和附带的权益弄混了。比如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即便我们签字,但仍然可以去要求补缴社保,因为缴纳社保是本身的权益,不会因为协议就能免除责任;但我们就不能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离职来主张经济补偿,因为经济补偿是附带的权益,是可以通过协议免除的。

那么约定了“劳动合同到期,合同期限自动顺延”,此时我们一样可以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个是本人的权益,不能因为约定而免除责任;而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是附带的权益,因为有了这样的约定,并且实际也是按原劳动合同条件履行的,那么员工就不能再主张这个。

二、劳动仲裁中,我们要善用证据对抗的作用。

这个案例中,朱某对于2021年4月-6月的证据提供就非常好,因为朱某知道公司的工资条、考勤表等,从来没有给过自己签字。因为没有给过,所以朱某手里是不可能有公司的工资条和考勤表的。

如果朱某只是质证不认可公司的工资条,考勤表,而自己也不提供,那劳动仲裁也不知道依据什么来确定朱某的工资,更无法确认是不是未足额支付工资。

而朱某聪明就在于按公司的工资条格式,并结合实际发放工资的情况,做了一份体现真实情况的工资条,虽然工资条并没有任何工资的痕迹,但仍然用于对抗公司的证据,记住,这里的制作并不是造假,要确保与实际相符。

同时因为公司对于最近两年的经员工签字的工资表、考勤表具有举证义务,但公司却举证不能,这个时候朱某正好有工资条证据来进行证据对抗。公司的工资条没有朱某签字,朱某提交的工资条也没有公司的签字盖章,但公司对该证据具有举证责任,所以在公司证据被质证无效的情况下,就会采信朱某的提交的证据。

总的来说,这个案子非常具有代表性,既让我们知道了约定“劳动合同到期自动延期”的可行性,也让我们知道证据对抗的实际作用。我们一定要了解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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