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接上一回: [财税探讨] 用自产产品修建员工宿舍 需要视同销售或者进项转出吗? 上回讨论了: 企业将自产产品(例如水泥、砖块等),用于修建员工宿舍,算不算将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福利,要不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是否需要材料成本进项转出? 税友们基本一致认为: 1、不需要视同销售。 2、需要将材料成本的进项转出。 回应一下另一个问题: 假如将用于修建员工宿舍的自产产品对应的进项转出了,几年后,又将宿舍对外销售,增值税怎么办? 为什么要问这个问题? 因为,宿舍在税法上属于不动产,不属于固定资产。 销售二手不动产和销售二手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是不同的。 1、销售二手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销售二手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比一下,是不是发现不公平? 二手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的可以简易征收并且有减按2%的优惠。 销售二手不动产,却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且要全额计税。 其实也不尽然 因为,当销售宿舍的时候,不动产的用途已经发生改变了,不再是用于集体福利了,而且是用于销售了。可以把当初转出的部分进项税额,转回来抵扣。 转回多少呢?按不动产的净值占原值的比例转回。 即是当初选择的折旧年限会影响转出的进项税额。 折旧年限长的,剩余的净值就大,转回的比例就高。 但是折旧年限长,之前每年也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利弊之间,也需要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PS: 实务中,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又不想进项转出的方法大家都懂,只需要满足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的条件就行了。因此,也不存在销售时转回的问题。所以讨论这个意义不大,仅作为一个应用政策的思路分享。 支持原创 支持小编 点个在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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