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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1 每日一税】经典案例:只因未履行备案手续,被税局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

 每日一税 2021-07-11


【20210711 每日一税】

经典案例:只因未履行备案手续,被税局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64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熟悉财税政策的老师都知道,资本交易项目,一直是税务机关、特别是税务稽查高度关注的重点。即使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但未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将该话题有关涉税事宜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现行政策规定,股权转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后,重组各方可一致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收处理优惠政策。

       提醒:企业重组即使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的,则存在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和加收滞纳金风险。

      法规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S公司的注册地址在青海省西宁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亿元,其唯一股东为注册地址同在青海省西宁市的C公司。

  G公司注册地址在陕西省咸阳市,分别持有咸阳市D公司85%股权及咸阳市E公司15%股权。D公司及E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为人民币10亿元及人民币5,000万元。

  2011年12月,因业务重组需要,C公司将其持有的S公司90%股权转让给G公司,股权转让对价为G公司持有的D公司85%股权。股权转让完成,S公司及D公司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未发生改变,且C公司及G公司均未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转让各方经研究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经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通知》”)规定的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一致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于股权转让当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13年4月,税务机关对本次股权转让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发现本次股权转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未经事前备案。遂通知C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因未按照法律规定事前备案,不得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将对本次股权转让进行特别纳税调整,C公司应补缴所得税税款及加息

       案例来源:

       案例来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特殊性税务处理与税收中性原则论我国企业重组税制股权支付的问题与出路》(作者:李辉、周玉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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