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教师惩戒权只需明确惩戒程度即可

 木香草堂 2021-07-11


教师对有问题、有过错的学生严格管教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多种形式去教育学生、帮助学生纠正不良行为是教师的职责所在,特别是对个别“熊孩子”更应该以特殊的方式去严加管教,应该无可非议。尽管近年来教师惩戒权已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但是教师的惩戒权始终是一个引起争议的话题。

最近,《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拟允许老师实行“罚站罚跑”,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如此细化的惩戒权其实也起不了惩戒的作用。一是“罚站罚跑”这样惩戒的“度”较为模糊,如“罚站罚跑”的时间上、监管上等均还需要去细化;二是“罚站罚跑”这样的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在法律层面上难于区分,争议较多,各有各的说法;再就是教育学生的工作是相对灵活的、随时变化的,不同于法律层面的根据条文量刑,在硬邦邦的惩戒权面前,往往会有人打擦边球、钻空子。所以说即使给了教师的惩戒权,也不一定适合惩戒的需要,特别是也将少不了会给学校、给教师带来麻烦。

要真正给教师惩戒权,真正让教师堂堂正正地严格教育好学生,关键的不是要去明确惩戒的方式,更不是要去如何细化惩戒权的大小、份量,最重要的是要充分信任教师,只需要明确惩戒程度,在规定“不给学生造成肉体、身心伤害”的前提下要允许教师有不拘形式的惩戒学生的权力,要坚决杜绝因教师惩戒学生引起的“校闹”。社会要相信教师、教育主管部门要相信教师、学生家长更要相信教师,要相信教师是在用心教育学生,绝不是在故意伤害学生,更不是在摧残学生。家长既然选择了把孩子交给老师管教,就不要随意去责备教师。如此的信任要胜过硬邦邦的“惩戒权”。事实上,在办学历史上绝大多数的教师对学生的教育乃至对学生的惩戒都是有度的,是人性化的,是仁慈的,是有如父母般的教育。当然,也有极其个别的教师有过过急的、不正当的、非仁慈的教育方式,那毕竟是个例,是少见的,即使是给了教师惩戒权,那样的超出平常的个例也可能还会出现,同样少不了争议。

要充分信任教师、让教师放手去管教学生,特别是放手去管教那些“熊孩子”,要有一个良好师德为前提。教师要恪守职业道德,不触“不伤害学生”的底线,要有仁爱之心,要真正以父母般的爱去教育学生、关心学生,要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去管教学生,尽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说服教育为主,必要进行惩戒时千万不能以过急的手段使学生受到身心与肉体上的伤害,要让学生无抵触情绪,让家长放心。比如,教育学生到了非要“罚站罚跑”的时候,教师一定要把握“罚站罚跑”的“度”,密切关注学生在“罚站罚跑”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发现有学生身体不适应立即中止并进行关爱等等。对于因管教不当而造成学生有严重身心与肉体上伤害的教师应当依法查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