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程序,确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2021年6月2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此外,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不予处罚的情形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文章来源:国家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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