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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操作 | 因发包方责任导致优先受偿权超期,能否将起算之日延后?

 老树藤 2021-07-29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纠纷是非常普遍的情形,几乎所有做工程的或多或少都曾经被拖欠过工程款更多工程款问题请点击咨询!有时候能够协商解决,但协商无果最后对簿公堂的情况也是家常便饭。而一旦要走司法程序,那优先受偿权就成了确保施工人最终能拿到钱最重要的保障。

2021年以前,法定的优先受偿权时间是6个月,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被延长到了18个月,但工程款纠纷持续过程往往会很长,有时候长达数年甚至十年,因此,在实践中施工企业一定要注意优先受偿权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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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受偿权的计算方式  

《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时,最高人民法院同步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解释一》第四十五条内容是这样的: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十八个月很好理解,但什么才是“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呢?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会按照以下两种情形来确定:

如果甲乙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经过明确约定,那么这个约定时间就是应付工程款之日;

如果甲乙双方对此未进行约定,那么就以实际结算之日为准,要是还没办理结算,那就以起诉那天为准。

上述两点很好地解释了“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更多工程款问题请点击咨询!但在实践中会出现一种情况,那就是甲方一直拖着不给,乙方又迟迟没有起诉,最后导致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超期了,面临这种情况该如何救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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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责任导致超期如何处理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包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但在施工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被迫停工。

之后建筑公司多次找房地产公司协商,双方还办理了结算书,约定了付款日期,但房地产公司并未按约定付款。更多工程款问题请点击咨询!最终,建筑公司不得已将房地产公司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一审时,法院认同了建筑公司相关的工程款及利息主张,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从双方约定的付款之日到建筑公司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了六个月,所以一审法院并未认同建筑公司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注:当时的优先受偿权期限为6个月,现在已经延长至18个月。)

一审判决后,建筑公司不服判决,向广西高院上诉二审,广西高院受理案件后,仔细分析案情,做出这样的裁定:

本案不能因为发包方房地产公司的故意违约,而让承包方建筑公司来承担因发包人违约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最终,广西高院裁判,更改本案一审的部分判决,同意了建筑公司对房地产公司尚欠的工程款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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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优先受偿权是让承包人工程款更稳最有利的武器,实践中,承包人一定要充分理解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期限、限制条件等等,更多工程款问题请点击咨询!这样一来,才能根据实际情况,确保自己的工程款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优先受偿权被否定掉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时间超期,款项不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内以及工程不宜折价、拍卖。针对超期这一原因,如果是因为甲方违约导致的,承包人在上诉时便可以援引本文中提到的案例,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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