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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的“福利费”和企业所得税的“职工福利费”是一回事儿吗?

 晶晶亮的税月 2021-08-01

我一直认为,税法应该有一个基本的法典,把所有涉及到的基本概念做一个统一的规定。否则原本就纷繁复杂,枝蔓缠绕的税收法条,由于缺乏一个清晰而准确的定义,让财税人员更陷入了许多不必要的误区。

比如,今天我就碰到这样一个会计,他很兴奋地向我求证说:原来企业计提的福利费发给职工,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啊,看来得好好学一下税法,原来我就不知道,书中自有黄金屋果然没错,这样的话就可以省下好些个税了。

我问:你所说的的黄金法条是不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他说:对啊,我们每个月都按工资计提14%的福利费,然后给员工发补贴。这不是个人所得税法中明明白白规定说免税吗。

我说:你先别激动,真有这么大一块金子放在这里,大家早发现了,个人所得税法中虽然说“福利费“免税,但它和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不是一回事儿。

他诧异道:不都是福利费吗?这还有区别?

我说:你要时刻记住,不同税种之间,即使是同一个名词,都很有可能说的不是同一个意思。个人所得税中说的福利费,根据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另外,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所以说,个人所得税中规定的免税的福利费,就是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不是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提取并发放“职工福利费”。

他说:这么说,我们公司计提并发放的职工福利费,除了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其他都需要缴纳个税?

我说:也不能这么说,还有一些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如财税[2012]40号提到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他问:这些都是针对特定职工的补助,那是不是只要人人有份的补贴,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说:是的,国税发〔1998〕155号中是这样规定的,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免个人所得税的。不过,也有一些虽然国家层面政策没有明确,但在各地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免税的情形。比如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大部分省市执行操作中都是可以免税的。

他说:哦,原来如此,这下我总算搞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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