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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条解读之:第1209条③-④

 木林随笔 2022-02-22
《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前文……
五是,侵权责任承担的总体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能也只应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无须对他人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也就是说,使用人承担责任是常态,是通常规则,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是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另行规定的特殊规则。
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常是指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相当的责任。
之前,有很多老师都将这种责任承担方式解读为按份责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这10个法条中,在表述行为人承担责任时的用语分别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这三种表述。
木林以为,除过按份责任之外,应该还包括特定情形下的全部责任、连带责任、不承担责任。
⑴.在正常的租赁、借用情形下,如果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则所有人、管理人也不会承担责任。如果所有人、管理人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如保证车辆的合法上路权、车辆安全性能符合标准、驾驶人在选任上无过错且又无其他指示管理过错的,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被认定为意外事故的,所有人、管理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车有缺陷,但缺陷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所有人、管理人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⑵.与租赁、借用情形相类似的情形,还有代驾、亲友之间的无偿帮工、雇佣司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等。
⑶.如果属于亲友之间同意情形下的无偿帮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由作为被帮工人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为一般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⑷. 盗抢人占有车辆后作为临时管理人,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的,盗抢人与使用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果将拼装或报废车租赁、借用给他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有人、管理人应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⑸. 现实中,在出租、出借时,经常会出现管理人与使用人就出租、出借期间发生事故后如何各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来看,该约定不能对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受害者仍可根据本条规定请求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并不妨碍管理人和使用人按照其有效合同的约定在赔偿后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⑹.在司法实践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某等诉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018)桂03民终2619号民事判决书中,就“系列”出借的机动车肇事,“首借”出借人的过错认定,有相应的判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上网查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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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09条的解读,因为文章较长,木林将其拆分成四部分,分别为1209条③-、第1209条③-②、第1209条③-③和本文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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