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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及涉地农综执法应注意的问题

 神州国土 2021-08-09

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条例),7月2日签发,07月30日国务院官网才公开发布。2021年7月27日自然资源部下发了《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然资办函〔2021〕1373号,以下简称自资目录),比土地条例在国务院官网公布日期早三天,8月6日在官网发布。研读土地条例和自资目录,将感受和思考列举如下,供基层实务操作参考。

一、土地条例没有与土地管理法第78条对应的条款,没有缩小“土地”定义

说明第78条表述清晰明确,无权、也不能对上位法用词的内涵缩小为耕地。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出版的《土地管理基础知识》中这样定义土地:“土地是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气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活动结果。”

第78条关键词其实除“土地”外,还有“农村村民”、未批或骗批、“非法占用”、“建住宅”等。骗批指先故意弃耕再以非农地申请批准等行为。

二、包括第78条非法占地建宅中的非法占耕地建房列入了自资目录

是否意味着:非法占耕地以外的土地建宅的,才归农业农村部门管?

三、“荒漠化、盐渍化”谁来处罚、治理?

“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主格,法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法第三十六条)、可以处罚(土地法第七十五条,土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罚款标准)、自资目录在序号2备注中规定“第七十五条中“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处罚事项”,似乎是意味着:造成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和治理,由农业农村部门来实施。最好土地条例释义进行权威分工、明确。

四、自资目录中没有对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对破坏/擅改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自资或农业农村部门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这一处罚条款是双主格,我认为还是应该谁先发现、谁先接到举报,谁就受理处理,不能相互推诿都不管。

五、土地条例的整体感受

土地条例更具体、细化、健全和科学,使土地法能更好的贯彻与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有依,拉近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距离,保护农民利益。

1.对土地法中规定的可以罚款的标准做出具体规定,便于实施操作;

2.将“空间规划”(业内称'三区三线')技术名词写入条例;

3.优化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五个方面(公告制度,异议听证制度,先批后签改为先签后批、农民个人和集体最大限度自主,具有司法强制背书的征收,在充足的财政预算前提下合规启动征收);

4.优化宅基地管理制度(强调农民自主、强化生存保障);

5.归纳四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6.保留特殊紧急情况先行用地制度;

7.为土地监察权的行使出具权力清单。

六、设计执法检查或受理举报投诉工作记录表,方便、实用,供基层人员参考

为便于农综执法涉地实务操作,便于实务操作提示和备忘,共享同行参用,截图如下(原表有下拉菜单,方便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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