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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厮打导致受伤,法院量刑是依据打架原因还是受伤轻重

 时宝官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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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打架这个事儿,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上,结果真的和大家想得不太一样,现在很多关于这方面的标语,笔者感觉就挺能说明问题的,比如“打赢坐牢,打输住院”等等,这话虽然不严谨,但是很鲜明地说明了打架的法律问题,也就是说,打架这种事,起因不重要,只在量刑中作为参考,谁受伤了或者谁伤的重才是量刑的主要考量,今天就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具体说说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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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例的主人公叫王明,男,某小区物业负责人,一说职业,相信大家也都知道这个案件肯定和业主有关,的确,这个案件就是因为在与业主沟通过程中引发的,某天上午,王明因与杨柳夫妇商量在楼道内养狗之事,在商量的过程中王明与杨柳夫妇发生争执吵架,杨柳先动手扇王明,王明还手扇杨柳,后王明与杨柳夫妇互相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王明将张强摔倒,后将杨柳推倒在地,导致杨柳仰躺倒地受伤。经医院检查,杨柳右侧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杨柳右桡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后公安机关介入,公诉机关认为,王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针对这件事情,双方说法不一,看看双方怎么说。

王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主要责任在杨柳夫妇,当然自己也有责任,在医疗赔偿方面不能全部都由自己来赔偿。且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构成,他行使物业经理的职责,出现争执,首先和杨柳夫妇进行协商和沟通,因为养狗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警察也有出警,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杨柳情绪激动,对王明有一次扇脸的行为,可以看出是被害人先动手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双方打架行为,不属于互殴,王明处于被动挨打状态,杨柳的行为有点过激,还给被告人一巴掌,公民的人格尊严、健康权不受侵害,因此还手的动作合情合理。张强不间断地对王明的头部进行殴打。王明有还击行为,但是立即制止。对于两高三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可以看出本案属于正当防卫。为支持其意见,提交了住院证,诊断书,说明其左耳耳膜性耳聋和被二被害人打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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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因家中有事,我丈夫张强将狗放在的狗笼内,然后家中一直没有人,后我们回到家中,经理王明就给我们打电话说我要给你狗打死了奥,当时张强和我直接就下楼了,我下楼之后看到王明手拿1米粗的铁棍,用棍子戳狗,但是我不确定他是不是用铁棍子打我。我就和王明吵不让他打,我说我就要把狗拿走非要打,我说你不管其他的物业事,你管我家狗,不行了你将物业费退了,王明说,你这是倚老卖老不要脸,接着我就用手捂他,王明上来就扇了我一巴掌,我们就撕扯在一起,后来不知道怎么王明将我摔倒在地上,王明对我拳打脚踢,我起来之后他又将我摔倒,我当时头晕躺在地上不会动了,王明就不再打了,张强下来也和他吵,后来发生什么我就不知道了。

现场物业经理王明动手了,他骂我之后我就用手推他脸,手撕抓了两下就没再还手了。王明上来就扇了我一巴掌,我们就撕扯在一起,后来不知道怎么打的王明将我摔倒在地上,王明对我拳打脚踢,我起来之后他又将我摔倒。我的胳膊骨折、肋骨骨折,腿上擦伤。张强身上也受伤了。附近有监控。

我在医院做手臂骨折手术的时候,去医院检查医生怀疑我的肋骨也骨折,所以我当时要求去做法医鉴定。现在又不要求做法医鉴定,是因为医院医药费太贵,我在医院输半月的水,又休息了一段时间,现在觉得自己肋骨不是很疼没有多大问题,就决定不再对肋骨进行鉴定。

我的伤情经鉴定所鉴定,其结论为轻伤一级,我对此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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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我今天拨打110报警电话是我被人打了,我报案,物业经理王明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的狗立马弄走,这会不弄走我把狗打死,我说第二天上班我会将狗带走,之后我将电话挂了,王明再次打电话的时候,我老婆杨柳接电话就下楼了,等我下楼的时候我看见王明的胳膊弯着杨柳的脖子将她撂倒在地,用脚去踹了几脚,用拳头往杨柳的脸上打,杨柳躺在地上起不来,我就上去用手指着他说你一个物业经理啥本事,欺负一个女的,接着王明将我也甩躺地上,用脚在我的屁股上踹了几脚,脸上打了几拳,然后我们就报警了。                                                                                             

当时打的时候,没有使用工具,王明将我甩躺在地上,用脚在我的屁股和身上踹了几脚,脸上打了几拳。当时参与打架的有我、杨柳和王明,没发现对方身上有伤,我当时没有还手,附近有监控。                           

王明辩称:某日上午十点,有业主投诉小区一号楼零单元的一家叫张强的住户养的一只大狗在门口散养,单元口还放着狗笼子,见着生人就叫,吓着过往的业主了,所以投诉到物业公司,让我们出面管理。我接到这个投诉后,我电话联系了张强,向他提出他养的狗影响到别的业主了,希望他把狗拉到屋里饲养或者拉出小区,去别的地方饲养。因为之前我已经接到多次关于他养狗这件事的投诉,我俩联系过多次,这次他不耐烦了,就在电话里对我说,你人事不管还管狗事,说完就把电话挂了。我考虑到这个事业主已经投诉多次了,今天得把这个事彻底解决一下,于是我就又给张强打了个电话,我说你要是不方便挪狗笼了,我帮你挪,张强也不置可否。于是我就在物业上找了一个带钩的铁棍,把狗笼子从单元口里面把狗笼子拉到院子里来了。我拉完狗笼子,张强和杨柳从三楼下来了,见着我面就开始吵,还是那句话,说我人事不管管狗事,还说别人也养狗了我不管,非要管她。我说,别人养的狗都是小狗,你养的是大型犬,而且别人养狗都是在自己家里养,你养狗在单元口养,小区的业主只投诉你,又没有投诉别的业主。杨柳说,你是不是针对我?我说,你养的狗是大型犬,可能会给小区的业主造成危险。

我俩谁也说不服谁,杨柳就先用手扇了我一嘴巴,我当时还手扇了他一嘴巴,张强看我打杨柳了,就上来朝我头上打,杨柳也朝我头上挠,造成我左耳朵后和脖子上被抓伤。他俩一起打我,我当时一冲动,就揽着杨柳的脖子绊着她的腿,把她绊倒了,然后我用脚踹了张强一脚,这时杨柳站起来又来打我,我顺势拉着她把她甩到车库门口,然后她倒地了,就再也没起来。

我们双方在打架的过程中都没有持械,只有我们三个人打架,没有其他人参与,我的左耳后、左腮帮和脖子有抓伤。现场有监控录像,警察已经调取了。我认罪认罚。杨柳的伤情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评定为轻伤一级,我对此鉴定结论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查明:王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明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认定自首。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明系正当防卫,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从公安机关提取的监控视频可见,被害人杨柳在扇被告人一巴掌后,被告人进行还击,后双方厮打在一起,被害人丈夫张强随后也参与到二人的厮打过程,三人的行为明显系斗殴行为。斗殴过程中被害人杨柳因系老年人,一直是用手对被告人进行捶打或抓挠,但被告人年富力强,将被害人杨柳用力摔倒在小区硬化地面,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杨柳轻伤一级。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被害人摔倒并致伤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意见。经查, 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口角过程中,被害人杨柳先动手扇了被告人王明一巴掌,后杨柳丈夫张强参与厮打,在张强第一次被王明摔倒后,被告人王明停止殴打被害人杨柳和张强,但杨柳一直用手捶打被告人。在张强站起来后,张强与被害人杨柳继续用手对被告人进行捶打,导致三方再次厮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再次将张强摔倒在地,并用力将被害人杨柳摔至地面致伤。因此,应认定为被害人存在明显的过错。

鉴于被告人王明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杨柳对矛盾的激化存在明显过错,本院酌定对被告人王明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打架案件,并不是谁有理对谁有利,也不是谁打赢了对谁有利,而是主要看伤情,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是是否构成轻伤以上,量刑也是看具体伤的咋样,这点大家一定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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