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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位奶奶赠送孙女3套房,却不被赡养

 今日律司 2021-11-04

3年前,苏州陆英老人将拆迁所得房产全部给了孙女李某,双方约定孙女李某需提供一套安置房屋给老人居住,同时承担赡养义务。可孙女李某拿到拆迁房后,从未探望和照顾老人,老人无奈将该房出租,用房租来贴补养老院费用。孙女李某认为老人无权出租房屋,遂将租客诉至法院被驳回。孙女的做法让老人心寒不已,于是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

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解除赠与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本案中的乌龙事件其实用遗赠扶养协议可能会更好一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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