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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原因力形成的损失如何认定

 以他和他 2021-11-11

被告撞断电线后,导致线路停电。供电公司两次抢修,此线路方能完全供电,其中第二次抢修涉及升高线路要求等多方面原因。由于此案中,停电状态不仅仅涉及被告撞断电线,还涉及其他因素加重了停电状态。此情况下,法院如何合理认定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案情】

原告:靖江市某建筑公司

被告:靖江市某混凝土公司

原告承建了某储运公司的外贸仓库,该工程的水泥由被告供应。原告与储运公司约定,外贸仓库必须在2007年2月28日前竣工,如逾期一天承担违约金3 000元。2007年12月26日晚,在浇注混凝土楼面过程中,被告公司的泵车将10KV农药厂支线3-4#杆间导线撞段二根,导致该线路停电。当晚,经供电公司对该线路抢修,该线路的其他用户方能用电。2007年1月4日经供电公司再次抢修,该线路方对原告恢复供电。

原告认为,因被告损害高压线路的行为,致停电8日,使原告停工8日,致使外贸仓库竣工日期拖延,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所以请求被告赔偿停工8天期间的所有损失。

被告辩称,因外贸仓库的顶层距下层农药线高度不符合规程要求、供电公司的不及时作为两方面因素,导致8天后该线路方恢复完全供电,原告如有损失应向供电公司主张,与被告无关,请驳回原告诉求。

【审判】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损失3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原告的诉求乍听也较合理,即:被告撞断导线→→→农药线路停电→→→原告无法施工→→→贸易仓库工程逾期交付→→→原告财产受损→→→故向被告主张民事责任。

但本案中8天的停电状态不仅涉及多方面原因,而且还包含了因果关系阻断的情形,故对影响定案的因果关系的脉络需要剥丝抽茧,层层分析,方能有所定论。本案中如理顺了下面三个难点,原告的诉求应如何论断,就能一目了然。

一、被告泵车撞断导线的行为在本案中应如何认定?

二、被告抗辩的理由是否导致因果关系中断,被告是否需要赔偿?

三、断电→→→持续的断电状态→→→恢复供电这过程中,法院认定的损失时间应是多长?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侵害人赔偿的前提是:侵害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法理上必须符合四要素,一、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二、行为违法三、必须有损害的事实 四、行为违法与损害事实有直接因果联系。符合此标准即承担民事责任,反之,不符合此构成要件,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大意碰断高压导线,造成该线路用户断电。在断电到供电公司维修成功过程中,其行为损害了众多他人的及时用电权益及可能相关的财产权、人身权。在本案中,表现为原告无法利用电力作业,在医院可能表现为手术中的病人因断电无法及时利用先进设备抢救而死亡,在养殖业可能表现为水产因氧气被停止供给而死亡等现象。所以我们可以确认,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存在免责事由,与断电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侵权行为,但是该因果关系,只能证明供电公司有权追究被告造成的电量损失。但鉴于现代社会对电力的高度依赖,和建筑工程对不间断用电要求较高,法院确信8天的停电与该工程逾期交付有关联。虽被告没有直接侵害原告的物质财产,但影响了原告的运行经济利益,所以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因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所有损失(含租赁物租金损失,管理人员工资支出损失,发放给工人的停工补贴),本案需认定另一层因果关系:8天的持续停电状态造成损失是否全由被告的行为引起?据供电公司情况说明显示,2007年1月4日供电公司不仅更换了电线,还升高了电杆。也即就表明,如2007年1月4日供电公司抢修时不需更换电线,仅需升高电杆,被告的行为与原告诉请的8天损害后果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就不需要赔偿原告1的损失。但该情况表明,8天的持续停电不仅涉及撞断导线,还介入了其他因素,如升高电杆、供电公司准备、供电公司断电施工等因素。这几个因素同时影响,都表现为断电状态的持续,间接结合来造成原告停工数日,所以撞断导线的行为与持续停电状态仍有部分因果关系。鉴于后来的介入因素未完全阻确初始原因的影响,故应区分各自原因力的大小。然后根据原因力大小确定被告责任的轻重、大小程度,而判断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多种因素形成持续断电状态,但根据供电公司的情况说明,法院可以认定,如单纯的断电,供电公司实际抢修时间应是更换导线、电杆、配件所需必要合理的时间。即原告停工时间应为恢复供电需要的抢修时间。由于当晚原告已经歇工,事故当晚抢修花费的5小时不可能造成其停工,因此该断电直接产生停工损失等于或短于12小时。在这部分损失中原告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影响,故原告诉请的损失应以12小时即一个工作日为限。损失金额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因为原告与储运公司对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逾期交付使原告丧失了从储运公司取得部分工程款的权利,可认定原告财产权益受损,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损失3 000元。由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存在损失及具体损失金额,故法院无法支持其请求。

本案虽已告一小结,但深究下,被告的过错行为是断电的起始原因,供电公司作为供电合同一方主体,不应违反业务上不作为要求,其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抢修线路。综上所述,对此类涉及因果关系阻断的侵权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不仅需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同时在认定责任过错时,法院应把握好因果关系的来龙去脉,理出影响该案的因果关系,将其作为归责的基础和前提。

作者:陈海波 单位:靖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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