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文只关心一件事情: 能从【青岛有屋】个税筹划方法中学到什么? 又要注意什么? 今年5月份,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有屋”或“公司”)向创业板提交了《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共684页,下面我们直奔主题——青岛有屋的个税筹划案。 公司发展到2017年,员工工资水涨船高,个税也缴得越来越多。 部分公司中层以上员工开始抱怨,个税太高了,财务应该想办法进行“税务筹划”,帮助员工节省个税。 众人纷纷呼应,对、对,这个税也太高了。 最终经公司高层拍板,“小微个税筹划案”精彩出炉。 (以上纯属个人脑补) 操作过程 整个筹划方案涉及人员2061人,累计金额7300多万,规模不小。 实施过程分三个阶段,从天津、永登到上海,打游击战。 为什么要换地方?猜测有两种原因: 1、时间原因。同一批“小微”操作久了,公司担心被发现; 2、政策原因。上海对小微优惠更优惠,或者天津、永登第一批“小微”优惠政策取消了。 我们发现,上表第二阶段是“筹建期间”,时间跨度为6个月。 正常“小微企业”注册不需要这么长时间,有一种可能是:由于突发原因(很可能是优惠政策被取消),第一批“小微”停止使用后,第二批“小微企业”注册地还有找好,最后考虑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了“上海”。 我在前文《超级个体系列5:总结篇》中有提及:上海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容忍度就特别高,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利润率均较其他大部分地方低。 下面分别分析一下三个阶段的操作。 第一阶段:天津2家小微公司+兰州市永登县6家小微公司 资金路径: ①公司支付服务费; ②完税(后文“操作思路”中有说明)后才可以转个人; 这里的“代发人员”只能是:小微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人; ③个人取现,发放现金,领薪人员无需缴纳个税。 环环相扣,操作还是很严谨的。 第二阶段:上海10家公司筹建期间,代发人员借款 资金路径: ① “代发人员”向公司借款,用途估计是“备用金”; ②个人取现,发放现金,领薪人员无需缴纳个税。 这一阶段用时6个月,从财务账看,“其他应收款-个人备用金”累计金额已经反应异常了。同时又有以下两点顾虑。总体而言,公司财务还是很严谨的。 只所以这样操作,估计有两点顾虑: 1、员工已经习惯少缴或不缴个税,突然要缴了,接受不了,容易引发团队不稳定; 2、如果这6个月正常发放工资,从账面看,会表现为“涨工资了”,待到第三阶段,工资又减回去了,这种整批员工短时内工资涨了又减,账面“应发工资”也会表现出异动。 第三阶段:上海10家小微公司 资金路径,这次分两种情形(实线、虚线区分): 第三阶段发薪过程与第一阶段的差异:增加了一步:转“投资人”。 按规定,小微企业完税后,“公转私”只能转给投资人(或合伙人)。 比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小微企业直接转给其他非投资人,没有任何理由。 到这个阶段,公司操作更加有经验了,弥补了之前的不足。 那么,我在第一阶段的推测,“这里的“代发人员”只能是:小微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人;“十之八九是判断错误了。 归还借款比较好理解,钱到“代发人员”个人账户,再转回公司账户,归还之前的借款。 归还借款只是将资金绕了一圈,是不是可以省略? (这个问题留着,有兴趣的朋友请在后台留言。) 操作思路 1、注册“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众“小微企业“全部为非公司市场主体,与公司无资本关系,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 3、公司与众“小微企业“签订服务采购合同; 4、根据合同,公司将支付合同款项; 5、“小微企业“开增值税发票(专票或普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或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最新: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 6、众“小微企业“均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由企业负责人或个人合伙人缴税个人所得税;推断全部采用了“核定征收”的征收方式,否则无利可图;(征收方式没有披露); 7、“小微企业“按期申报缴纳上述税金后,即可将资金转入企业负责人或个人合伙人个人账户; 8、个人账户按“工资表”分别转给相关员工,“私户到私户”,这部分“工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分析 整个个税筹划操作过程,公司财务部门还是非常谨慎的。 从《招股说明书》中可以看到券商调查结果: 薪酬发放过程中,公司留存了小微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的重要账户流水,收集了代发人员取现凭证,签署了员工现金领用签字表等凭证资料,具备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及内控措施。 但仔细分析,还是能发现一些操作上的漏洞: 1、第二阶段“借款”发薪,形成高额“其他应收款-个人备用金”,这个税收稽查一查一个准; 2、通过个税税筹方案,在2000多名员工中,有部分员工是发放多份薪酬,即在公司工资表中有名单,又通过小微企业发了一次,又是大规模批量出现。这个容易被定性为,“仅为获得税收利益,而无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 3、《招股说明书》有以下这段,其中一句:“向员工、前员工或亲属担任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等单位采购服务的方式为员工发放薪酬“。 这段话说明了,用于个税税筹注册的18家小微企业,其负责人或投资人基本为公司的员工或亲属。 进一步证实了这是一个:“仅为获得税收利益,而无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 4、这些“小微企业”注册成立后,唯一的业务就是向公司提供服务,而此项业务并无合理商业目的,那么“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公司,极易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个事就大了! 处理结果 1、公司补缴税款900万 2、控股股东承诺:无条件承担可能的处罚损失 3、补缴税款后得到税务专项证明认可 补缴税款是应该的,本来就要缴。 只是补缴后最终会如何,还是有一定不确定性。 小 结 利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设计多家小微企业化整为零,确实是一个不错的税收筹划方向。 通过这个案例分析,我们会发现,如果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总会 “百密一疏“。 公司现在是补缴了税款,得到了税务局认可。 但如果因此最终没能实现IPO,那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吐 槽 主体概念混乱 18家小微公司中包括8家个体工商户、8家个人独资企业和2家有限合伙企业,没有一家是公司。 而《招股说明书》中用了“小微公司”这个概念。 在个税筹划第三阶段,还使用了“法定代表人”,18家小微公司没有一家是“法人“,哪来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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