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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奇案 (132) 不孝儿子弑母亲案

 闹市孤猴 2021-11-29

儿子弑母,是正当防卫还是为父报

  



陕西省扶风县,有一个叫方廷叙的人,早先娶妻张氏,生了一个男孩叫方大年。在方大年十七岁的时候,张氏生病死了,方廷叙又娶了陈氏做老婆;陈氏生性泼辣凶悍,常常打骂丈夫、虐待继子大年,又经常用自己家的财物接济娘家,为此,方廷叙总是埋怨老婆,陈氏就是不听,两人常常发生口角。

一天,夫妻两人又争吵了起来,互相厮打。陈氏突然凶性大发,冲进厨房拿着菜刀朝丈夫乱砍,方廷叙躲闪不及,身中数刀,倒在血泊之中而死;方大年见父亲残遭杀害,立即奋力冲向陈氏,使劲夺过她手中的菜刀,将陈氏一刀砍死。
原文写道:
陈氏发起凶性,手持利刀,将夫杀死。子大年见父死于非命,即奋不顾生,径夺母手之刀,将母亦一刀斩死。
在这个案件中,妻杀夫、子杀(继)母,人伦残剧,自古罕见,乡邻们都感到特别意外和吃惊。

很快,陈氏的家人知道了这件事,陈氏的哥哥陈自良为了给妹妹报仇,来到县衙控告方大年,说他不念养育之恩,残害慈母,实乃大逆不道,应该判处死刑,为陈氏偿命。
“状告为杀母大逆事:王法霜清,罪严不孝。母恩地厚,理无擅诛。哭妹陈氏,媒嫁方廷叙为继室。剧恶逆男方大年,制父凌母,揪打捶挞,屈抑无伸。陈氏挥刀自刎,廷叙仓皇夺刀,触锋误死。大年复鼓余怒,手揪母髻,一刀劈死。人伦大变。远近寒心,切恶逼母刎颈,误父非命,罪已不赦,况亲手刃母,坏伦变法,天地倾颓。乞依律歼恶,华风不夷。激告。”
在陈氏之兄陈自良的诉状中,把方大年说成是一个打骂父母的恶子,其母陈氏因不堪虐待,拿刀自刎,这时候方廷叙夺刀救妻,不料误触刀锋而死;方大年见了,怒而杀母。
总之,把方廷叙夫妇之死,全都归罪于方大年的头上。
归纳起来有2个重点:
1.陈氏并没有杀死丈夫,方廷叙乃是“触锋误死”,与陈氏无关。
2.方廷叙之死,方大年是间接凶手,更是直接杀害陈氏的凶手。
陈自良的诉状,直指方大年犯下“弑母”大罪,实属大逆不道,如果罪名成立,是要判处死刑,给陈氏偿命的。

方大年也上了状子,对程县令哭辩道:“继母陈氏凶狠残暴,为琐事砍杀丈夫,做为儿子,见父亲残遭杀害,激愤之下,为父报仇而杀死凶手,当时忘记了凶手是母亲,希望能得到宽大处理,免除死罪。”
“状诉为死报父仇事:腹心受刺,安忍束手。父有深仇,那知顾生。痛年失恃,父娶继母,怿性狼心,欺凌夫主。手持利刀,砍颈身死。年睹大变,涕泣无从,一时感激,浑忘身命,夺剑杀仇,不知是母。为父虽故身陷逆名,乞天垂念悯愚逭死。哀诉。”
方大年的诉状也有2个重点,归纳起来就是:
1.继母杀父。
2.自己为父报仇,所以才杀害陈氏。
显而易见,弑母和为父报仇而杀陈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量刑上应该有很大区别的。
程县令见二人说法迥异,目视孙自良,问:“方大年所说可属实?”
陈自良叩首道:“方大年罪大恶极,他目无尊长,殴打父母,陈氏悲愤之下,持刀自刎。丈夫方廷叙上前夺刀相救,想不到误触刀锋,刺颈而死,虽说我妹妹误杀了丈夫,即使有过错,自然有衙门审理,可是方大年无视律法,夺刀杀母,这样的滔天大恶,天地不容啊。”
方大年哭辩说:“小人怎么能无缘无故的杀害母亲呢?又怎么会有殴打母亲、逼迫母亲自杀的事情呢?因为父母发生争吵,母亲素来性情凶暴,一怒之下,便拿刀砍死我父亲,这件事邻居们都亲眼看见,怎会是误触刀锋而死呢?这都是陈自良诬陷我啊!小人见父亲残死,心痛之下,怒火升腾,那时的我只想着要为父报仇,心里忘记了一切,实在不该杀害母亲,即使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今日乞盼老爷垂怜,判我不死;如果罪无可赦,就是死也无恨。”
程县令命邻居上堂,都说是陈氏先杀的丈夫,因为这,方大年才杀害继母的,并没有什么殴打父母之事。

案件虽然真相大白,但程县令依然判方大年斩刑,理由是陈氏犯下杀夫之罪,理应由官府审判发落,方大年虽说是为父报仇,但也犯下弑母的罪行,理应斩首。
程县令判曰:
“妇以夫为主,室内岂得操戈;子以母为天,膝下乌容反刃。今陈氏以吕雉之妒恚,加武之凶残。司晨牝鸡,一鸣家索。河东狮子,屡吼人惊。剑口横冲,敌国隐于中阃;夫头堕地,凶人起于内庭。罪固莫逭于天,诛刑宜有待于司寇。方大年乃逞匹夫之小忿,蹈杀母之大憝。父仇纵不戴天,报难加于母氏。杀人虽必偿命,权犹属于士师。若姑念孝思,是知有父天而无母地;如藉口义激,将至伸孝子而屈法官。据法应坐凌迟,减等姑从斩决。”
当日议定斩罪,方大年也不再申辩,于是案子呈上两院,都维持原判,只有刑部主事刘景,心中认为此判决不妥,乃驳回。
批示道:夫妻之间有大义,母子之间有天伦。方大年虽然称呼陈氏为母亲,那是因为其父亲的缘故,其实只是继母,并不是亲生之母,两人没有丝毫血缘关系。如今陈氏违背夫妻道义,杀害丈夫,那么,在陈氏行凶之时,和方大年之间再无所谓的母子关系了,所以并无“弑母”之恶;方大年见父残死,义愤于胸,“毙此恶枭”,为父报仇,属孝子之行;陈氏乃有罪在先,死有余辜,但是方大年没有经过司法专断而擅自杀人,也有过错,因此责以杖刑,以示惩戒。
“看得夫妇大义等于乾坤,母子天伦昭于今古。乃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在律:父祖被人所殴而子孙助斗者无罪,虽伤犹得末减。况若越人之杀而父乎。昔木兰、缇萦女子,且赴亲之难。赵武、张孤雏,能复父之仇。覆楚鞭尸,世羡伍奢之有子;灭梁函首,人称昌国之有孙。今大年义激于衷,忿彼怿牝。气配乎道,毙此恶枭,冒不韪之名;死而无悔,洗切齿之恨,奋不顾身。父亲罹刑,孝子谅当若是。为父剪逆,烈士谁曰不然。在陈氏有可诛之辜,死何足惜;特大年无杀人之柄,杖以戒专。”
也就是说,刑部刘主事并不认同程县令的判决,认为方大年并没有犯下弑母之罪,而是为父报仇而杀的陈氏。
于是发回复审,程县令遵从批示,以方大年擅杀有罪之人论,对他杖责三十大板;方大年死里逃生,并没有落下大逆不道的罪名,实在是因为刘主事富于创见的特议啊。
这个案件,人们起先都认为是方大年弑母,乃罪大恶极,理应处死;其实在陈氏行凶杀害丈夫之时,她已经不是方廷叙的妻子和方大年的母亲了,从法律上来讲,此时的她就是一个行凶者,是罪犯;方大年杀陈氏,是为父报仇,所以没有判他死罪。

这样判决,到底对不对呢?我认为还有待商榷。
我们再来看一下原文: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当时事发突然,情况紧急,方大年见父亲身死(也许判断有误,方廷叙还活着,只是重伤昏迷,如果能制止陈氏继续行凶,或许事后能救活),即奋不顾生(说明冒着生命危险),径夺母手之刀(说明此时陈氏手里还拿着刀,也许下一秒就会砍杀方大年),将母一刀砍死(为了自保)。
这样看来,方大年杀死陈氏,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呢?还是防卫过当?还是为父报仇?故意行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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