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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时宝官 2021-12-03

以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我们都知道,行政机关具有法定的职责,这些职责或是保护老百姓的利益,或是为了执行国家的政策方针,或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在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履职之诉,但是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赔偿之诉吗?有什么条件吗?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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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某地征收部门在进行征收过程中,实施暴力强拆行为,并且导致被征收人高先生受伤,在发生矛盾期间,高先生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在警察到了现场之后,征收部门也停止了侵害行为。但是警察只向双方询问并记录了相关情况,后公安局认为该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同时告知高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两天后,征收部门的人员又来实施暴力逼迁行为。高先生没了办法,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其认为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了自己受到了二次伤害,于是要求公安机关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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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了由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是对这里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限缩解释,应仅限于行政机关基于具体的事由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承担具体的作为义务。而不能认为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都是因为公安机关未履行职责。同时,本案中公安机关根本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空间,因为征收部门也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只能通过请求国家赔偿的方式解决,公安机关并无职权处罚征收部门。

以上是关于以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呢这一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如案例中的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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