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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诉讼证据清单的编排逻辑和方法

 夏日windy 2021-12-10

一、证据清单的价值和制作目的

在民商事诉讼中,证据清单用以向法庭呈现己方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及主要法律事实,对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文书中提出的主张起到链接作用,并对己方提出的证据起到提纲挈领的框架作用。也即,证据清单在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与证据之间起到桥梁作用:证据清单将当事人证据串联起来,用以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毫无疑问,精心编制的证据清单必然是经过剪裁的,呈现给受众自己想呈现的案件事实。一份优秀的证据清单,应当让受众(尤其是裁判者)阅读后建立如下“先见”:

1.己方的证据是一个由不同板块有机结合的整体,初步描绘了己方主张法律事实基本框架。

2.己方在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文书中提出的事实,具有完整的证据支持。

3.己方主张的事实是完整且可信、可靠的,不失偏颇。

为此,证据清单应服务于诉讼方案、诉讼目标,清单的编排是在诉讼方案及诉讼目标的统领下确定的,具体而言,体现在下列方面:

1.在案件中主张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在该法律关系中主张何种法律事实;

2.在该主张下,提供何种证据,不提供何种证据;

3.对于决定提交的证据,按照何种逻辑编排;

4.对于证明对象、证明内容如何说明;

5.证据清单与待证事实如何呼应。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代理人可能根据证据清单的逻辑,对其他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反向调整。

二、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据清单的法律要求及实务状况

目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直接提出证据清单的概念或定义,但实务中己方对自己提交的证据要编排证据清单已是标配。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在该规定中,是将对证据及其来源的说明作为起诉状的内容之一,与实务操作较有出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该规定可以作为当事人提交证据清单的法律依据。

实务中,当事人提交证据清单可谓五花八门:从形式看,有表格式、文字说明式;从内容上看,对于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证明目的等措辞、内容均各有不同。更有甚者,只提交证据、不提交证据清单;或者证据清单仅说明证据名称,对其他证明事项一概不表,也曾有法院拒收当事人未附证据清单的证据。代理人不提交证据清单或只提交潦草的证据清单,目的无外乎不让对方当事人了解其真实证明目的,但此举也同样给裁判者造成困扰,错失建立先见的机会,甚至招致反感和庭审不畅,得不偿失。况且,富有经验的诉讼对手通过研判证据,对其证明目的也能猜个八九不离十。总之,以此方法间接突袭,并不能得逞,也稍显上不了台面。

三、证据清单的编排原则和要求

既然证据清单的目的是为了链接证据、说服裁判者认同己方主张的法律事实,那么,证据清单就应严格服务于己方主张的法律事实。故此,编排证据清单应秉持下列原则:

1.围绕法律事实展开


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明显不同,前者范围通常大于后者。裁判者在案件中亦只需要查明法律事实,故此,提交证据的范围通常应围绕己方主张的法律事实展开。至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其他事实,除非系基于交易背景、专业知识、行业惯例等的描述,一般不作表述、不进行举证。

2.全面描述案件事实

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或本着“对手想要的坚决不给”的思路,当事人在举证时可能仅提供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实际大可不必。民商事诉讼秉持庭审中心主义,并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诚信参与庭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一些基层法院往往苛以到庭一方当事人更重的举证责任,甚至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以增强内心确信。以合同纠纷为例,如原告到庭而被告未到庭,倘若原告主张的债权金额小于合同约定的被告应给付金额,法庭可能通过询问迫使原告对有关事实作出自认,并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故此,对于在法律文书或庭审中必然要陈述的案件事实,建议一并举证,以保持举证的完整性。

3.服务于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通常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对案件事实进行描述。基于让受众快速了解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证据证明力强弱,应根据法律文书的表述展开证据清单的编撰。也即,证据清单的编撰与法律文书的表达应遵从同一种逻辑。

基于前述证据清单的“先见”目的,证据清单编排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证据清单按照一定的逻辑分组编写;

2.基本能反映起诉状、答辩状等文书中描述的基本事实;

3.证据清单反映出来的事实是相对完整的,使受众阅读后对案件梗概有直观了解且暂不生其他疑问。

四、证据清单的编排体系与逻辑

1.证据分组

生活事实的发生是延续的,但法律事实一定是可以切分为不同模块的。为此,证据编排时首先应对证据进行分组,以保证各个板块之间原则上相互独立、无重叠、交叉,以此确保举证的完整性、严密性、逻辑性。

以合同纠纷为例,通常,可以按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争议及协商这样的大板块进行证据分组;如案件事实比较复杂的,在各组下应再详细分组。例如,关于合同的履行,可以再按照不同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分别分组;合同义务较为复杂、项目繁多的,可以根据履行内容的性质再分组(如金钱给付或行为)。

2.各组证据间的关系

证据应按证明目的形成树形结构,这种关系可以通过多级标题方式进行表述:上一级证明目的与下一级证明目的应为统领与被统领的关系,即下一级证据目的内容应包含于上一级证明目的;在同一级别的各组证据之间一般为平行、并列关系。且各组证据的位阶一般应是大致相当的,这样的证据清单看起来逻辑更缜密,也可以有效防止遗漏证据。

3.证据清单的编排顺序

(1)按证据形成/落款时间先后排序

时间无疑是案件事实中最为主要的要素,按证据形成时间也是最容易把握和操作的编排顺序。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涉及大量事实描述的文书,通常也会按照时间顺序描述事实。

当然,证据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并不完全等同,甚至很多时候都有出入。以书证为例,文书落款时间与形成时间有所出入很常见,且以目前的技术手段,难以鉴定书证的准确形成时间。在电子数据中,因网络会自动记录并保存时间,所以诸如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软件收发的信息、音视频内容的拍摄日期等一般都会自动生成时间且相对较为准确。当然,电脑、手机的默认时间均可更改,直接储存在硬件设备上的文件时间可能并不准确,在标注证据形成时间时应予注意。

(2)按证据重要性递减排序

当事人讼争的案件事实存在主次之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争议焦点也有所不同。相应地,证据重要性也有所不同:证明基本案件事实的证据相对重要,故证据清单编排时可以按证据与基本事实强弱的关系进行排序。

(3)按证据证明力递减排序

两份以上证据同时证明同一待证事实的,可按照证明力递减顺序排序。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2020年修订的《民事证据规定》删除了关于该部分内容,但旧规的内容在实务中影响深远,在进行证据分析和采信上仍有参考价值。仅用于行政备案用的文书与当事人针对同一事项自行签署的文书除外。

4.辅助说明

(1)各项统计表单

如相同属性的一组多份证据证明同一待证事实,可根据现有证据梳理出相应的Excel表单,附于具体证据之前,起到对该组证据的统领说明、索引作用。例如,在一份合同下当事人有多次付款记录,可以梳理过一张《付款明细表》,分别记载付款的时间、金额、支付方式、付款人及账户、收款人及账户等信息,并备注相应的凭证页码;再如,有多项证据证明守约方因违约方遭受的损失,可梳理一张《损失明细表》,分别记载损失的项目、金额、计算方式、相应证据及页码。

(2)重要内容提示及标识

在复杂的交易中或证据数量庞杂时,需要提示裁判者注意重点内容。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在证据上用马克笔做标记,二是单独成文说明。个人青睐第二种方法,理由是可以保持证据材料的清洁,且较为灵活。当然,重点内容的提示,多在庭审时而非提供证据时正式提出。

五、证据清单的表述及形式要求

1.精准描述证据名称

为了降低阅读对象的信息处理成本,对证明名称、来源进行描述时,应尽量忠实于原文、原物。例如,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就不能表述为《购房合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档案证明”就比“查档证明”更准确;“**银行存款分户明细账”“**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等就比“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的表述更精准,等等。如有两份以上内容不同但名称相同的证据,可以标注落款时间、主体等其他要素的方式予以区分。简言之,证明名称与证据应实现无争议对接,让阅读对象无需另行耗费成本即可对应证据名称与证据。如确需多次援引证据名称,在首次全称时标注简称后可以使用简称。

2.准确并适当地表述证明目的、证据内容

证明目的与证据内容明显不同,但二者又往往被混淆。证明目的一般是经过加工后的、抽象的法律概念,而证据内容是证据中的具体案件事实。以股权转让合同为例,其证明目的是当事人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而证据内容是张三与李四约定张三将甲公司股权转让给李四。

在证据清单中描述证明对象是,是表述证明目的还是证据内容,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相对简单的案件,一般可直接描述证据内容作为证明目的;相对复杂的案件,一般需要对证据内容进行高度概括后作为证明目的。

在一份证据可以同时证明多个事实时,要适当对证明目的进行简化及重点提炼:对于初步判断当事人无争议的待证事实,一般可做简要、笼统表述;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待证事项,可予以重点说明。举例:当事人对于重型设备的质量标准存在争议,则对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等可作简化表述;对于质量异议起算期、质量约定、质量评价程序及相应违约责任等,可重点描述。

3.合理简化清单项目

通常,证据清单中的核心要素是组别、编号、证明目的、页码。对于以下内容,均可根据情况进行简化省略:

(1)证据来源

通常证据来源于当事人签署文书、当事人单方制作、证据保存机关出具、法院调取等。但鉴于证据来源本身涉及到对证据证明力的论证,也出需要在庭审时予以陈述说明的事项,故一般可不在清单中列明。

(2)证据形式(法定形式或是否原件原物)

证据形式同样是在庭审需要对证据证明力发表意见时要陈述的内容。一般而言,举证一方对于证据属于何种法定形式无需特别说明,但质证一方如反驳该证据的,需要陈述理由,理由中可能涉及到对证据形式的质疑。故此,作为举证一方一般无需强调证据形式。

对于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法律规定证据应提交原件,故也无需特意在证据清单中对此说明。同理,反驳证据的一方才需论证证据的形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3)证据份数、页数

在已对证据进行编码的情况下,直接利用页码进行证据索引会提升信息处理时间。单纯的证据份数并不是特别重要;如果在同类证据下有多份证据,一般也可通过列表形式予以辅助说明。

综上,以上事项在证据清单中可酌情简化或省略。同时,举证一方应针对对方或法庭对证据来源、证据形式等作出的询问做好充分准备。

4.灵活美化证据形式

(1)表格形式。

表格的阅读体验是结构清晰、一目了然,故一般建议证据清单采用表格形式。同时,为了方便书记员的记录,可以同时准备一份去除表格样式的纯文字版本。

(2)分组、编号、编码、编页

超过3项以上的证据一般要作分组,把具备相同证明目的的证据分为一组。分组时,应尽量确保不同组别的证据相对独立,可以证明不同的事实要素。

若一份证据同时可以证明两个以上案件事实,则不宜拆分分组,而可以将该证据单列一组并列明多个证明目的。

对证据进行编码有多种方式:多级标题、连续编号等,不同的编号方式各有优势:连续编号方式清晰,可以让阅读对象对提供的证据数量一目了然,但如有补充证据,则不宜直接嵌入先前的证据组别中;多级标题编号在查阅组别时更便捷,且让补充证据编入在先证据清单更容易。如有补充证据,应在此前提交证据基础上连续编码、编页。

证据清单应记载证据所在页码(而非页数),让受众更容易阅读;在庭审时可以更快捷地将有关内容提示给法庭。例如,在庭审时提示核心案件事实时,可以直接援引证据所在页码,庭审效率、效果均会更佳。

具体选用哪一种编码方式,应根据证据、数量、后续是否需要增补证据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3)明确案件基本信息及提交方信息

证据清单表头一般应记载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案号等信息,并标识提供证据次数。如“2021浙**民初字**号 张三诉李四股权转让纠纷案 (原告)证据清单(二)”,并在右下角标注提交人信息、提交时间。

(4)字体、字号等

字体、字号根据工作习惯决定。建议采用宋体字,因其在多种办公软件中均不会发生形式变化,且简洁清晰易于阅读;字号推荐四号或小四号字,大小适中且视觉上比较商务。

六、小结

证据清单是在既定的诉讼目标下、服务于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与证据间起到链接、索引作用的文件,故应重视证据清单的编排,尤其是内含的逻辑规则,并应辅以美观的形式,以达到更强的说服力。

者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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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莎 | 义乌分所管委会成员

教育背景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与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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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刘远莎

排版|朱梦娜

责编|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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