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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办理资质挂靠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神州国土 2021-12-15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建造师劳务推荐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协调建造师、技工相关人员,解决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动态核查事宜,并协助原告将人员证书注册到原告处。原告先支付7万元定金,余款待被告系统显示人员信息并动态核查通过后结清。合同签订后,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双倍退还定金,赔偿损失

原告诉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定金并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由于被告未在规定时间申报材料,造成原告未能通过动态核查,事后又未能补救,导致原告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被撤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被告双倍退还定金14万元,赔偿原告已经缴纳的社保费用3.9万元、重新办理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费用20万元。

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应支付尾款

被告辩称,合同签订后,被告调配齐全了该建筑公司需要的建造师及相关人才,并在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建造师及相关人才的注册登记工作。周某告知被告提交整改资料的时间有误,并非被告推荐的人才原因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核查未通过,被告不应对建筑公司资质被撤回承担法律责任。建筑公司应当向被告支付合同尾款 14.5万元。

法院审理:合同违反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建筑公司在行政机关资质核查中不合格,并被要求限期整改。后原、被告双方签订建造师劳务推荐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协调建造师、技工相关人员解决动态核查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7万元,被告协调人员注册到原告公司名下,原告为相关人员缴纳社保费用3.9万元。后在行政机关检查过程中,因原告整改资料提交不及时被撤回建筑企业资质。法院同时查明,双方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原告解决动态核查事宜,合同中的建造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去原告单位坐班,不参加考勤,不遵守原告内部规章制度,不参与原告的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内容,原告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被告寻找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旨在规避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若施工,则工程质量与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危害建筑市场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符。10月底,法院作出判决,该合同关系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7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建筑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本案中,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内容,原告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被告寻找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注册到原告公司名下,且合同明确规定合同主要义务是被告为原告解决动态核查的事宜,合同中的建造师等技术人员,无需去原告单位上班、无需遵守原告公司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参与公司的项目实施、管理等工作。由此可见,原告就是想通过被告提供的技术人员挂靠来应对行政部门的检查,以便自己有施工的资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旨在规避法律关于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规避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没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下,如若原告施工,其工程质量必定得不到相关保障,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甚至公共利益。因此,法院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推荐合同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同关系无效。

法官提醒:“职业证书”挂靠不可取,不要成为“豆腐渣”工程的“帮凶”

主审此案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职业证书”挂靠不可取。“挂证一年,收入几万”,曾经的“挂靠热”如今在相关行政部门的严格监管下逐渐“降温”,但不排除有个别公司仍为了取得相关资质而铤而走险,违规挂靠。有关专业人员要珍惜自己辛苦付出得到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贸然挂靠。若挂靠的公司没有资质违规施工,出现后期的质量问题也就在所难免,那么这些人员将变成“豆腐渣”工程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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