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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公司不当减资,董事、高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云亭律师事务所 2021-12-15

公司不当减资,董事、高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 李巧霞 孟继儒 朱琳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阅读提示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公司未按照前述程序减资,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判决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公司董事、高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 裁判要旨 ·

公司不当减资,仅在报纸上公告、不通知已知债权人,损害债权人利益,本质上为抽逃出资。除减资股东要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外,协助其完成不当减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

· 基本案情 ·

1、XX公司为广告投放事宜与新易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广告投放协议书,约定广告投放时间在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新易公司依据协议完成了广告投放义务,但XX公司仅支付部分广告费,尚有334万元广告费未支付。

2、2014年10月20日,XX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减至1,000万元,股东高峰、高某同比例减资。XX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为高继云。

3、XX公司就减资事项在报纸上予以公告,但未通知债权人新易公司,后全体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高继云签署承诺书,办理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4、新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广告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判决,支持新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新易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25日,法院以未查到XX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5、新易公司起诉高峰、高某、高继云,要求高峰、高某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XX公司欠其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求高继云对高峰、高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一审法院支持了新易公司要求高继云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高继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上海新易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高峰、高继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6622号】

· 裁判要点 ·

公司不当减资,根据法律规定,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减资股东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高继云在当时担任XX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在减资决议上签名。作为法定代表人,高继云对于XX公司事务具有勤勉和注意义务,减少注册资金无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而言均属重大事宜,其在未核实相关债权人情况的前提下,即协助签署法律文件,使得XX公司顺利办理了减资手续,应对减资股东高峰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 律师法律分析 ·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巧霞、孟继儒、朱琳团队深入研究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结合案件办理经验,对公司不当减资,董事、高管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析如下:

公司违反法律程序的减资行为构成不当减资,其本质是抽逃出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判决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减资股东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协助减资股东不当减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他们在不当减资过程中是否起到了协助作用,如果起到了协助作用,应承担连带责任,反之,不应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高继云作为XX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未通知公司已知债权人新易公司,且作为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应法律文件,完成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使新易公司的权益受损,故高继云应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起诉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减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非常少,本案例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如果被起诉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在是否起到协助作用上来进行辩解。

· 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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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巧霞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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