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股东未出资到位,董事、高管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吗?

 隐遁B 2023-06-02 发布于广东

导语: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势必对公司注册资本产生合理信赖利益的公司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造成损害。针对这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除了向公司股东追责外,还可以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在何种情况下,董事、高管需要对股东瑕疵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呢?与大家一同探讨。

图片董事、高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作为)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董事、高管实施特定“作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按此规定,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董事、高管实施了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比如(2020)最高法民终87号案件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董事、高管实施了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决董事、高管对抽逃出资部分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抽逃出资发生时具有董事、高管身份不能当然推定其实施协助抽逃出资行为或未尽勤勉义务。比如,在(2018)最高法民终664号案件中,最高院亦明确仅仅依据抽逃出资发生在被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期间不能认定被告未尽勤勉义务和协助转款。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实施协助行为的情况下,最高院撤销了一审认定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图片董事、高管对股东欠缴出资不作为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未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范围有哪些,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董事、高管未向欠缴出资股东催缴出资,是否构成的对忠实勤勉义务的违反,司法实务中并无定论。

一种观点认为,董事、高管是否催缴出资,与股东欠缴出资并无必然联系。董事、高管有无提醒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不是股东出资的前提,股东是否出资取决于股东个人,而不是董事。董事、高管未催缴出资,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之间无因果关系。且《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仅规定在股东欠缴增资出资情形下,董事、高管承担相应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不应扩大。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并没有列举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但是基于董事的职能定位,董事应负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且股东的出资时间、金额均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要求董事、高管及时发现并敦促股东及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催缴出资,并未赋予董事、高管高于普通谨慎义务的标准。若董事、高管对此“不作为”,构成对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消极”协助,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需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倾向于同意第二种观点。

比如,在(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案件中,原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如果董事仅仅只是怠于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而该不作为与公司所受损失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要求董事对股东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承担责任,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最高院最终认定董事具备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便利条件,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后向股东履行催缴出资的义务,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对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违反,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有证据证明董事、高管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协助的,该董事、高管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董事、高管向欠缴股东履行催缴出资义务的,该消极不作为行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