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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行政处罚、罚款之前应全面调查认定!没有主观故意不罚

 随手一阅 2021-12-21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亿隆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文昌市环境局、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行政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行再248号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存在因上级机关原因而耽误报批的问题。

2017年9月1日前后相应的审批机关与审批要求均发生变化。亿隆公司陈述其主观上并不存在违法故意。并称其委托海南寰亚生态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曾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申报环评手续、召开了技术评审会,文昌市环境局副局长也参加了评审会,但被告知环评文件分类和相应的审批权限将调整,被要求在新规实施后再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

上述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审批机关变更原因、是否属于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予处罚的情节,直接影响是否应当追究亿隆公司违法责任及责任程度。文昌市环境局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亿隆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也应说明理由。

文章图片1

老践说法:1、根据《行政处罚法》(2017)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也有权陈述和申辩。而且必须充分听取意见

2. 若是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事实或理由,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的意见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如果行政机关采纳了当事人的意见,那么应该给予减轻或不予处罚。

3. 刑事案件证明当事人是主观故意,需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寻找证据,以证明当事人是故意的。

4. 行政处罚与刑事案件不同,若是当事人没有存在主观故意,是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5. 交通违法是比较常见的事件。比如,出租车司机车上有一名生病的病人,司机为了病人,只好闯红灯,而且有可能连续闯了好几个红灯。警察在作出处罚之前,会通知当事人:在某某路口、某某时间闯红灯,根据交通法等法律,需要对司机进行处罚。你有权陈述申辩。

6. 司机收到上述“拟”处罚通知,需要证明其不是故意的,而是为了救人。把闯红灯的路线、病人的病例等交给警察,证明不是故意,那么警察相信司机,不会给予处罚。

7. 若是司机,闯红灯之前,提前打电话给110,110不仅会同意,有时还要安排警车开道。

8. 本案当事人,提供证据:自己想通过环评,但是由于政策、审批权限的调整,才导致推迟,责任不在当事人。而且当事人所有资料都已准备好,并开讨论会等,就是为了办理环评手续,只是由于行政机关审批职权调整,才导致办不了证。理由很充分。

9. 当事人不存在故意违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没有调查、复核、没有分析原因。而且当事人的理由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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