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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违反约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加盟费应如何计算

 昵称55323274 2021-12-23

特许经营因其项目投资回报周期时间短、收益高、无须太多实践经验的经营模式,备受许多年轻创业者的青睐。但因行业领域良莠不齐,许多加盟商欠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盲目跟风开店却实地考察不足,导致纠纷频发。

基本案情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李某与A教育公司之间2018年8月24日签订的《XX合同协议》;2.A教育公司返还李某100,000元加盟费、赔偿相关损失及违约金,加盟费、相关损失及违约金共计200,000元。

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后,A教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A教育公司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2018年3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协议,约定上诉人授权被上诉人单校加盟,被上诉人依约支付单校加盟费五万元及管理费五千元。2、被上诉人经营单校业绩较好,主动找上诉人要求做区域代理,双方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合同协议,费用为壹拾万元整及除被上诉人现有单校以外的一所协议外第三方经营的单校加盟等费用,并且该第三方单校由上诉人在授权区域内寻找,费用由上诉人收取。因构成区域加盟需要有三家单校,而被上诉人仅能合计支付壹拾万元,即仅够两家单校加盟费,被上诉人因无能力拓展第三家单校,因此才请求上诉人在授权区域内帮助寻找第三家单校,以使被上诉人具备区域加盟的条件;上诉人这才同意被上诉人的请求,并签订第二份合同协议,也才有上述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中关于第三家加盟校的约定。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于2018年3月20日向上诉人支付的加盟费五万元及管理费五千元系合同中约定的第三家学校加盟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审应予纠正;该费用确实为被上诉人支付的区域加盟的一部分,而非上诉人授权给第三家并收取的加盟费。故上诉人并未违反合同协议约定,未侵犯被上诉人的代理权益,被上诉人无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赔偿损失。3、根据合同协议第4.1.2条约定,被上诉人没有按期支付管理费,构成其主动放弃代理权,违约在先,上诉人有权取消被上诉人的代理资格,本案不存在被上诉人解除合同、返还费用、赔偿损失的相关问题。4、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授权期限为十年,原审法院认定二十年没有事实依据。

李某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上诉人称因构成区域加盟需要有三家单校,这点没有证据支持,是上诉人单方陈述。2、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因无能力拓展第三家单校,因此才请求上诉人在授权区域内帮助寻找第三家单校,没有证据支持,被上诉人没有请求在我的区域内拓展第三家分校。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A教育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应试教育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李某区域代理费及赔偿李某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否应当解除一节。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主张A教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已经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与A教育公司解除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A教育公司授权李某销售A教育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书法系列产品并进行书法培训服务,XX区域为李某独家运营范围,区域以外市场由双方共同协商推广品牌。合同履行期间,A教育公司在其授权的李某独家运营范围内授权第三方加盟、从事与李某相同的培训业务,李某独家运营的合同目的事实上已不能实现,A教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又因A教育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故李某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文章图片1

关于A教育公司主张李某仅支付区域代理费100,000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三方单校加盟费及管理费,其还不具有区域独家经营权一节。根据案涉合同约定A教育公司已经将XX区域授权李某独家运营,费用收取方式为“A教育公司收取李某管理费以三家加盟校为基准,三家以外,加盟校管理费双方各50%”,第三方加盟的授权已给予李某,只是约定A教育公司可以收取第三方的加盟费及管理费,A教育公司此抗辩意见违背了案涉合同的合同目的,无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A教育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李某区域代理费及返还的数额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李某的区域代理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根据A教育公司给付李某的特许授权牌匾所载可认定授权期限为20年。李某为履行合同支付区域代理费100,000元,合同解除后,就未履行部分的区域代理费,A教育公司应当予以返还,故李某要求A教育公司返还区域代理费的诉请,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李某自2018年8月签订案涉合同至2020年1月起诉时,案涉合同履行期间为17个月,故A教育公司应当返还李某区域代理费[100,000元-(100,000元÷20年÷12个月×17个月)]=92,911元(取整)。

关于李某要求A教育公司支付其经济损失及违约金一节。李某主张损失及违约金合计100,000元,综合考虑李某在交纳费用后已开设学校、招收学员,实际进行了经营,对其主张的损失及违约金酌定为10,000元为宜,超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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