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怎么审?丨实务纪要

 神州国土 2021-12-25
图片

近日,上海一中院辖区2021年下半年行政审判专题研讨会在闵行法院召开。本次片会由上海一中院主办,闵行法院承办,会议聚焦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的审理难点及裁判思路展开。

本次会议对以下问题形成了一定共识:

PART 01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判断标准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判断标准,核心在于合法权益的判定。保护规范理论在最高院的相关案例中予以了采用,这也是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判定一个利益是否是值得保护应从相应规范目的出发,保护的利益应系个别主体的特定利益,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时所特别考虑、对待,该利益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基础。如仅系基于公共利益或反射利益,则原则上不应赋予原告资格。

实践中比较多见的职业打假人虽然具有消费者外观,但其实质系以营利为目的,非因生活需要、生活消费购买产品,故其不属于一般消费者,也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诉人,其提起诉讼的目的已经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畴,其营利目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职责时的考虑范围,故原则上不应赋予其对行政机关所作答复的原告资格。对职业打假人的判定,可从购买产品数量、用途、类别、频次、提起诉讼的数量等方面进行。除职业打假人外,对一些职业投诉举报人的诉权判断,也可以参照上述思路进行,将恶意举报、职业维权、滥诉等明显不具有诉的利益的起诉排除在外。

PART 02

法律规范未规定针对投诉举报具体的处理和回复程序,行政机关处理所作答复是否具有可诉性

 在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领域

1.对于尚未得出最终结论的过程性答复,包括告知分流、移送等的答复,原则上不可诉。

2.对于有实质内容的答复是否赋予投诉人诉权,应当区分情况处理。答复背后有决定或行为的,可释明原告对决定或行为直接提起诉讼,从而实质解决争议问题;对于拒绝性的答复,行政机关并未作出处分性决定,投诉人可以主张撤销答复。

3.对于投诉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过处理后又重复投诉事项的答复,以及行政机关已经完整满足了投诉请求的答复,原则上均不可诉。

在不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领域

1.在行政机关对举报已作处理并答复举报人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举报人的上述举报权利已经得到保障,不具有可诉性。

2.如答复是不受理举报人的举报,则应结合原告的举报情况作进一步分析,如果基于原告的主张即可判断其举报存在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无法据以启动调查,或者属于重复举报等明显不符合举报条件的情形,则可以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起诉。在原告能够证明其举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案件可以考虑进入实体审理,以判断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受理是否有正当理由。

PART 03

实体审查投诉举报答复时,司法审查范围和介入深度

投诉举报一般产生于劳动者待遇保障、律师服务、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违法建筑排除妨碍等纠纷,投诉举报人一般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存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应以民事专业性问题解决为先,行政处理不能代替。

在此类行政答复案件中,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内容有时较为繁杂,有时一些问题在其他案件中已有定论,又在投诉举报中重复提出。鉴于此,对于进入实体审查的答复,法院原则上进行的是有限度的审查,审查强度低于处罚决定等撤销之诉的审查强度。一般应尊重行政机关基于法定调查程序作出的专业认定,除非该种认定明显不合理或者滥用职权。

具体来说,

首先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对投诉举报内容已逐项作出答复要进行对应审查,不应遗漏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要点。

其次

对于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内容,若答复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要介入审查并作出实体判断。对于有证据证明处理结论明显存在认定上的偏差,要予以干预。

最后

对于投诉举报人提出的对个人权益无明显影响的问题,应尊重行政机关的调查和答复。

PART 04

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已经作出答复或决定的情况下,原告直接诉请要求履行职责,应如何处理

1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答复,原告直接诉请要求对投诉(申请)进行处理的,法院可予准许。

2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投诉举报人实体性权益的答复或决定时,实质上有了“作为”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投诉处理职责,当事人宜针对答复或决定提起诉讼。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