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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塞斯|阶级冲突和阶级战争(上)

 花间挹香 202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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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等级为有才能者扫除障碍,并不是希望借以平息社会的不满,而是希望借以强化自身。——米塞斯


一、阶级和阶级冲突的概念

在任何特定时刻,个人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决定着他同所有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他通过交换与他们联系在一起,他是供方或需方、卖方或买方。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不一定把他束缚于一种活动。张三可以同时是地主、工薪族和资本家,李四可以同时是企业家、雇员和地主;王五则可以同时是企业家、资本家和地主,如此等等。一个人可以生产奶酪和篮子,并偶尔出去打短工。但是,即便地位大致相等的人,他们的处境也会因他们在市场上所处的具体环境而有所不同。即便是作为购买东西的消费者,也因其特殊需要而处于不同的境况。市场上永远只有单个的人。在自由经济中,市场允许出现个体差异∶就像人们有时候不无遗憾地说的那样,它把个人'原子化'了。甚至Marx也不得不强调解释说∶'由于购买和销售只是在单独的个人之间进行,因此试图从他们身上去寻找整个社会阶级之间的关系是不允许的。'

如果我们用阶级一词表示所有那些处于大致平等的社会地位的人,那么记住这一点是很重要的∶阶级在社会生活中是否具有特殊重要性的问题,并未因此得到解决。图式化和分类本身没有任何认知价值一个概念的科学意义来自于它在所属理论中的功能;在这些理论的范围以外,它不过是一种智力游戏。阶级学说指出,人有不同的社会地位,所以社会阶级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但这并没有证明它有多大用处。重要的不是个人的社会地位,而是这种地位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人们早就承认,和所有的经济差异一样,贫富差异在政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同样众所周知的是等级和身份制度,即法律地位的差别或者说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的重要历史意义。古典政治经济学并没有反驳这一点,但它指出了这些差异都是产生于错误的政治制度。如果理解正确的话,根据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个人之间的利益从来不是不可协调的有关利益冲突的信念过去十分重要,但它实际上是出于对社会生活的自然规律的无知。一旦有了正确的理解,认识到人们的所有利益都是一致的,这些问题就不会影响到政治讨论。
然而,主张利益一致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本身也为新的阶级冲突理论奠定了基础。重商主义者把商品置于经济学的核心,认为经济学是关于客观财富的理论。古典学派在这方面的伟大成就是,除了商品以外,他们还确立了经济人的地位。这样他们就为将人及其主观评价置于理论核心的现代经济学开辟了道路。可以说,把人和商品放在同等地位的理论体系,难免会分成两部分,一部分讨论财富的生产,另一部分讨论财富的分配。经济学越是成为一门严密的科学,成为一种交换经济学(catallactics),这种认识就越是退缩。但是分配观在一段时间内仍然存在,这反过来产生了把生产过程与分配过程相分离的思想。商品是先生产,后分配。然而十分清楚的是,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生产和'分配'不可分离地相互联系在一起,这种不幸的认识倾向于使问题更加混乱。

一旦采用了'分配'这个概念,并把价值估算问题理解为分配问题,这种误解便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样的价值估算理论,或者用一个更加符合这一问题的古典定位的词,这样的收入理论,必须对各种生产要素做出区分,尽管事实上关于价值形成的同一基本原理适用于所有这些要素。'劳动'同'资本'及'土地'分离了。在这种背景下,就像李嘉图最先在《原理》一书的前言中所做的那样,把劳动者、资本家和地主看作独立的阶级,便是再容易不过的事情。古典经济学家没有分解出'利润'的组成部分,这个事实只会强化这种倾向,并给我们提供了一幅划分为三大阶级的社会画面。

但是李嘉图没有就此止步。他揭示了'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分配给这三大阶级的总产品份额的不同,从而将阶级冲突扩展为一种动态过程。他的后继者在这一点上亦步亦趋。而且正是在这个问题上,Marx带着自己在《资本论》中提出的经济学理论出场了。Marx在早期著作,尤其是《宣言》的入门性说明中,仍然从法律地位和财富数量的对比这种古老意义上理解阶级和阶级冲突。把现代工业关系视为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的观点,提供了这两种观念之间的联系。但是,即使在《资本论》中,阶级概念虽然对其理论有着根本性的重要意义,Marx并没有对它做出准确定义。他没有界定什么是阶级,而是只限于列举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划分为'大的阶级'。他在这里接受了李嘉图的划分,却忽视了一个事实,即对李嘉图来说,阶级的划分只对交换经济学有重要意义

Marxism的阶级和阶级冲突理论大获成功。今天,几乎整个世界都接受了Marxism对社会阶级的区分以及关于这些阶级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的理论。甚至渴望阶级和平并为之而努力的人,通常也不反对存在着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的观点。但是,阶级概念依然是不确定的。和Marx本人一样,对Marx的追随者们来说,这一概念依然五光十色、难以捉摸。

根据《资本论》的体系,如果这一概念是以生产要素的古典划分为基础,一种只为交换理论而发明并且只在交换理论中言之成理的分类却被转化为普通社会学知识的基础。它忽略了一个事实,即把生产要素归结为两个、三个或四个大类仅仅是一种经济学理论的安排,它仅仅在这个理论背景下才是有效的。生产要素的分类不是对人或人群的分类,而是功能的分类;这种划分的合理性,仅仅存在于它为之服务的交换经济学理论的目的之中。例如,划分出'土地'就是因为它在古典地租理论中的特殊地位。根据这一理论,土地是一种在某些前提之下能够产生租金的生产要素。同样,作为利润来源的资本的地位,以及作为工资来源的劳动的地位,都与古典学说的特定说明有关。后来对分配问题的解决办法是,把古典学派的'利润'分为企业家的利润和资本利息,根据这种办法,对生产要素便有完全不同的分类。比较而言,在现代价值计算理论中,根据古典理论图式对生产要素做的分类不再有任何重要意义。过去所说的分配问题,现在成了上游商品的价格形成问题。只有科学分类方面的保守主义还企图保留旧术语。与价值计算理论的精神更为一致的分类,必须根据完全不同的基础——如对收入的动态和静态成分的划分—来进行。

但是,在任何体系中,生产要素的分类基础都不是由其自然特征决定的,这一点至关重要。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是经济学阶级理论最严重的错误。这种理论从一开始就天真地假设,在基于分析的理由而划分出的要素之间,存在一种(由自然经济条件产生的)内在联系。它虚构出一种可以用于所有类型的农业的抽象土地,和一种能从事任何工作的抽象劳动。它做出了一定的让步,这是为了适应现实,即区分出了农业用地、矿业用地和城市用地,区分出了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然而这种让步并没有使事情得到改进。熟练劳动的抽象性丝毫不亚于纯粹'劳动',农业用地的抽象性也丝毫不亚于纯粹'土地'。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抽象概念舍弃了对于社会学研究不可缺少的特征。在讨论价格形成的细节时,在一定的条件下我们可以对土地、资本和劳动这三类东西进行对比,然而,这根本不证明我们在讨论完全不同的问题时也可以做出这种分类。


二、等级与阶级

阶级战争理论经常把等级('身份')与阶级混为一谈。等级是法律制度,而不是由经济决定的事实。每个人都出生于某一个等级,并且一般会留在这个等级内至死不变。个人终生拥有等级成员的身份,即他是某个等级之一员的资格。一个人是主人还是农奴,是自由人还是奴隶,是地主还是被束缚于土地的农民,是贵族还是平民,不是因为他在经济生活中占有某种地位,而是因为他属于某个等级。诚然,和每一种社会制度一样,等级制说到底是来自于保护社会合作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在起源上是一种经济制度。但是,作为这种制度基础的社会理论根本不同于自由主义理论,因为它把人类的合作仅仅设想为某些人的'取'和另一些人的'予'。在这种理论看来,予与取可以使各方都能从中获益是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在后来的时代,由于从逐渐为世人所知的自由主义思想的角度看,等级制开始表现出非社会性和非正义性,为了替这种制度辩护,在较低等级的单方面义务的基础上,又为这种关系编造出一种造作的互惠因素∶上层为下层提供保护、生计和土地的使用权等等。然而,这种学说的存在本身就说明了等级意识形态已经开始衰败。在这种制度的鼎盛时期,上述思想是与它格格不入的,当时的等级关系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关系,从等级制做出的最基本的区分,即自由人和非自由人的划分,即可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奴隶把奴隶制视为自然,他听天由命,没有一息尚存就不断地反抗或逃跑,这并不是因为他相信奴隶制是对主人和奴隶同样有利的正义制度,而不过是因为他不想因为反抗而丢掉性命。

有人企图通过强调奴隶制的历史作用,来反驳有关征服和等级制的朴素观点。据说,当战斗中被俘的人变成了奴隶而不是被杀死时,奴隶制标志着文明的进步。如果没有奴隶制,在所有的无主土地都得到利用之前,就不能形成一种实行劳动分工、把贸易同初级生产分离的社会,因为每个人都想成为自己土地的自由的主人,而不是加工别人生产的原料的没有土地的劳动者,更不愿意成为在别人土地上劳动的没有财产的劳动者。从这种观点来看,奴隶制度有其历史的合理性,因为如果不是劳动分工让一部分人过上悠闲的生活,无须像普通人那样为生计而烦恼,高级文明是不可想象的。

只有那些用道德眼光研究历史的人,才会提出能否证明某种历史制度合理的问题。这种制度在历史中发生,这个事实表明它是由一些活跃的力量导致的。唯一能够科学地提出的问题是,这种制度是否履行了赋予它的功能。就此而言,答案是明确否定的,奴隶制没有为劳动分工开辟道路,恰恰相反,它阻塞了这条道路。在废除奴隶制度之前,有着高度发达的劳动分工的现代工业社会是不可能成长的。一直就存在着可供定居的闲置的无主土地,这并没有阻止专业贸易或雇佣劳动者阶级的兴起。无主土地首先要使其适于耕种,在有收获之前需要投入和改良,其肥沃程度往往不如已经用于耕种的土地,其地理位置则几乎总是更不如后者。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劳动分工得以广泛发展的唯一必要的条件,对劳动者的奴役并非产生劳动分工所必需

在等级关系中有两个典型特征。一是封建领主与耕种者的关系。封建领主远离生产过程,只在庄稼收获、生产过程结束时才会露面,取走他的份额。要理解这种关系的性质,我们不必知道它是源于对原自由民的征服还是人们来到地主的土地上定居。一个相关的事实是,这种关系处在生产之外,所以不能通过某种经济过程而解除,例如用耕种者的租金和什一税加以抵消。一旦能用租金抵消,它就不再是一种依附关系,而是变成了一种产权关系。第二种典型的关系是主人和奴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主人支配的是劳动而不是物品,并且他在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时不必为奴隶提供任何补偿。因为提供衣食和住所不是一种补偿,而是一种必要的开销,除非他想失去奴隶的劳动。在严格发展起来的奴隶制度下,只有当奴隶的劳动能带来超出其生存成本的剩余时,主人才会为他提供食物

把这两种关系同自由经济中企业家与工人的关系进行比较,是最没道理的做法。从历史上看,自由雇佣劳动在一定程度上是从奴隶和农奴劳动中成长起来的,又过了很长时间,它才摆脱了其源头的所有痕迹,成为它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样子。然而,把经济上自由的雇佣劳动等同于不自由的人的劳动,是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彻头彻尾的误解。可以对这两种制度做社会学的比较,因为两者都包含劳动分工和社会合作,并且在这方面显示出共同的特征。但是,社会学研究切不可忽视一个事实,即两种制度的经济特征是非常不同的。利用研究奴隶劳动得出的论据去分析自由劳动的经济特点,注定是毫无价值的。自由劳动者得到的工资,是根据对其劳动的经济计算。奴隶主通过为奴隶提供生计和付给奴隶贩子奴隶的价格而支出的数量,相当于这些数量的现值,而自由劳动的工资是高于或将会高于奴隶的生存成本的。这样,劳动工资超出劳动者生存成本的那一部分剩余,就落入了将自由人变为奴隶的人——即猎取奴隶的人——手里,而不是到了奴隶贩子或奴隶主的手里。后两种人从奴隶经济中得不到任何特别的收入。所以很清楚,试图通过引证奴隶经济条件来支持剥削理论的人,完全误解了这一问题。
在划分等级的社会中,所有在法律面前缺少完整权利的等级成员同其他成员有一种共同利益∶他们都努力提高其等级的法律地位。所有被束缚于土地的人都努力减轻地租负担;所有奴隶都努力争取自由,即能为自己劳动的条件。一个等级的全体成员的利益共同体越强大,个人就越是没有能力将自已提高到该等级的法律范围之上。在某些情况下,有些人,尤其是有天赋的个人,能够有幸升入较高的等级,对这里的讨论没有多少意义。任何群众运动都不是源于孤立的个人没有满足的愿望和希望。特权等级为有才能者扫除障碍,并不是希望借以平息社会的不满,而是希望借以强化自身。只有当那些升迁受阻的有天赋的个人发出暴力行动的呼吁,并且得到了心怀不满的广大阶层的响应时,他们才会变得具有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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