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包括案件数量和案件标的额均快速上升。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在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的同时,要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合同审查是企业从源头上控制合同法律风险的重要内控制度,可以帮助建筑企业预防纠纷、减少风险、创造效益。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审查 实务 3.竣工日期的确定 竣工日期是指双方在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工期顺延的情形和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 (1)合同应当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具体包括如下几种: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方未能按约 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ƒ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施工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合同还应明确停工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利于及时向发包方索赔。 (2)合同可以约定停工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关于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有如下几种:直接约定单位停工损失,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停工的,停工期间损失按照4万元每日予以计算”;有引用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办法,如:“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停工的,停工期间损失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予以计算”。 如没有特别约定,有关停工损失的计算较为复杂。 5.工期延误 关于工期延误的问题,建议建筑企业在合同条款中去设置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了避免承担高额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除了注意抓施工进度、避免出现工期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延误外,可以在合同中确定一个违约金最高限额。避免承担高额的逾期竣工即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的每推迟一天按照合同造价万分之二处罚,但累计最高额不超过总造价1%。同时建议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去设置违约金、赔偿款等金额的上限,如“承包人就本项目向发包人所承担的全部违约金、赔偿款等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造价的8%或者10%。”对合同风险进行一定的总控。 【参考文献】 1. 应旭升:《建筑企业清欠36计》,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2. 应旭升:《建筑业企业法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作者介绍 2021/12/31 李烨樱子律师 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华市新兴建筑房产法律风险研究中心委员,北京盈科(金华)建房法律风险研究中心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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