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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该如何执行?

 神州国土 2022-01-16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是落实“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的现实体验,尤其是增加罚款规定、提高罚款标准,让违法者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然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罚款只是处罚措施之一,还有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没收建筑物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这充分体现了国家保护耕地的顽强决心和坚定意志,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造福子孙后代。那么针对行政处罚事项,9月1日该如何实施呢?尤其是面临的巨额罚款,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该如何实施?下面咱们来分析一下。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违法行为罚款作了哪些修改

1.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新增罚款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2.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罚款由非法所得的50%以下修改为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第五十四条) 

3.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以及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罚款额由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修改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五条)

4.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罚款额由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修改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不复垦的,按非法占地处罚。(第五十六条) 

5.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标准由原每平方米30元以下修改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五十七条)

6.对拒不交出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以及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罚款额每平方米由原10元以上30元以下修改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第五十九条)

7.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罚款标准明确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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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月1日起对土地违法行为按照上述新标准处理吗?

1.《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新增的第三十七条,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所谓“从旧兼从轻”是指按照《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前的行为应适用旧法,但是当新法规定更轻或者不认为违法的,那么应适用新法。

因此,对9月1日以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按原《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标准处罚,原没有规定罚款标准的,不能实施处罚。9月1日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才能按照新的规定处理。

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罚款标准如何具体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罚款标准的规定幅度较大,以非法占用土地为例,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0至1000元,这意味着非法占地一亩,罚款额从最低6万余元至最高60余万元,差距很大,这也是国家在制定条例时统筹全局的考虑。在具体实施中各省、市、自治区会制定自由裁量权标准,确定各种情形下的罚款标准。以非法占地为例,个人认为一是要充分考虑实际用途和现状地类,罚款额可以按照“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进行处罚;二是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当事人认罚态度、是否主动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等制定具体的裁量权标准。

来源:基层卫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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