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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的医生能说辞职就辞职吗?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昵称70808058 2022-01-18

前言:

铁饭碗、没有失业风险、编制很多时候是年轻人在选择工作时的首选,但编制同时也往往意味着离职没有那么容易。那么先抛开公务员,今天我们来说说事业编制的医生如何辞职?辞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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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编制的分类‍

事业编=公务员编?Or 参照公务员编?事业单位中的职工都是有编制的吗?

其实不然,即使你在事业单位工作,也不必然享有编制,更不必然是参照公务员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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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法规规定了参照公务员编制的前提条件有三点

其一,事业单位需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其二,所谓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只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规章不具有授权的效力;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其三,工作职位需是工勤人员以外的。

除了上述条件外,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2006年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还明确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还有一个条件在于“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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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确立了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上述规定说明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能是1-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2-转制为企业的;3-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

鉴于大部分医院大多采用聘用制公开招聘医生,本文仅讨论聘用制度下医生的离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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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用制度下医院与医生的劳动争议适用的法律‍

根据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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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经检索,根据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因此,关于聘用制度下医院与医生如发生劳动争议的,应首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特殊规定,如未规定的,再考虑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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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用制度下医生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年)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第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上述两个法规对于能否聘用人员能否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是大相径庭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适用呢。

法律冲突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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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位阶来看,根据《立法法》第87-89条规定,我国的法律位阶结构是:宪法处于最高法律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处于其次的位阶,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处于再其次的位阶,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上述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中,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在内容上发生“抵触”,必须适用上位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办公厅,属于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属于行政法规。从效力位阶上看,优先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虽然司法实践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未被法院直接适用,但实际上由于历史上的原因,以及由于该规定的出台,人事部后续出台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范本中关于受聘人员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完全一致,因此诸多司法案例,均系因为聘用合同中有该特殊规定,有约定从约定,导致无法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提前三十天即可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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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医生如要离职,首先应看看聘用合同中是否有上述特殊约定,如有上述特殊约定,第一次提出离职,医院不同意的,需要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6个月后再次提出离职,才能够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例如,(2015)一中民终字第536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洪丽娟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人事争议)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解除聘用合同一事,洪丽娟与门头沟医院曾进行过多次约定,且约定内容不一致,一审法院认定以双方最后的约定为准并无不妥。双方于2011年11月23日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明确约定,洪丽娟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门头沟医院,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洪丽娟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洪丽娟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门头沟医院协商一致的,洪丽娟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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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生单方提出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中,关于受聘人员违约责任的约定有1、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上述聘用合同的范本并未约定受聘人员离职应支付违约金,但实践中很多聘用合同会做出相应的约定,即合同期未满,医生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那么在此情形,医生是否需要向医院支付违约金?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

司法实践如何认定?


01




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约定无效,

医院应向医生返还违约金‍



1、(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0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赖均鹏人事争议

二审法院认为: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六部分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中并未对违约金问题进行规定,而该纠纷性质与劳动争议中违约金纠纷类似,故依前所述法律适用规则,本案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市一医与赖均鹏之间关于受聘人提前解除聘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不属于专项培训或竞业限制的情形,因此,市一医与赖均鹏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未满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需赔偿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0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赖均鹏人事争议

二审法院认为:市一医与赖均鹏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未满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需赔偿违约金的约定效力问题。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六部分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中并未对违约金问题进行规定,而该纠纷性质与劳动争议中违约金纠纷类似,故依前所述法律适用规则,本案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市一医与赖均鹏之间关于受聘人提前解除聘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不属于专项培训或竞业限制的情形,因此,市一医与赖均鹏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未满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需赔偿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02




违约金约定合法有效,

医生应当支付‍



(2021)京01民终181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刘桂荣与北京市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人事争议

法院认为:首先,刘桂荣与昌平精神保健院之间系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人员编制通知单》显示刘桂荣为差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并且其与昌平精神保健院签订了《聘用合同书》,故对刘桂荣所持其与昌平精神保健院之间系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基于此,刘桂荣与昌平精神保健院之间的实体争议应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双方在《聘用合同书》中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刘桂荣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辞职时与昌平精神保健院签订的《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故对刘桂荣所持其无需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03




聘用合同有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的约定,

依据该约定可以单方解除,

且无需支付违约金‍



(2021)京03民终488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与奚滕滕劳动争议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结构及内容,该合同在第十八条同样约定有其他情况下个人单方解除的条款,而该条款同时约定此种情况下个人单方解除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条款约定设置的模式看,个人单方解除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同一合同的相应条款中有所指明,因此十七条的约定不足以指向奚滕滕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及《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之试行办法》均规定,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本案中奚滕滕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至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系行政编制,奚滕滕因此与垂杨柳医院解除聘用合同,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需向垂杨柳医院支付违约金。

 

04




招聘简章或协议约定了服务期,

服务期内离职应支付违约金‍



1、(2018)鲁11民终1031号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汉和淑、日照市东港区三庄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招聘简章中明确载明“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和服务期制度,试用期一年及服务期三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调出服务单位”,上诉人在知悉简章内容后仍报名,并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应聘至被上诉人处,可见,上诉人同意接受招聘简章的约束。双方当事人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亦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依照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5年7月16日因上诉人被录用到日照市第三人民医院而向被上诉人提出辞职的行为违反了其招聘简章关于服务期的要求以及双方签订的协议,而上诉人因违约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给付被上诉人违约金50000元,被上诉人亦同意上诉人的辞职申请。招聘简章中载明的三年服务期系包含一年试用期,故上诉人关于在试用期内不应支付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2018)京03民终11433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张雪云与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人事争议

二审法院认为:《卫生局引进毕业生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违约金约定,是否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本院认为,张雪云与密云中医院系人事聘用关系,而非普通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前文的分析,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除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双方关于提前解除人事聘用合同关系,张雪云是否应当根据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金,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优先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当然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故根据该规定,密云中医院与张雪云在《卫生局引进毕业生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不违反相关人事法律的规定。

 

所以,事业编制的医生可以说辞就辞吗?


第一,看你签署的聘用合同有没有特殊约定,有无约定如第一次解除聘用合同协商不成的要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如有,应遵守该规定;如没有上述规定,那么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单方解除;

第二,在聘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下,单方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看合同是否约定了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如符合该情形,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需要支付;如果没有约定或者不符合上述情形,区分是否约定了服务期以及是否属于服务期内离职,如果是服务期内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不是服务期内离职,就是普通的合同期限,那么存在两种裁判结果:1-法院认定违约金条款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无需支付违约金;2-合同有效,应当支付违约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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