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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从《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看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

 隐遁B 2023-06-05 发布于福建
一、具体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的法律解读
首先,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因此,事业单位是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进行了事业法人登记的单位,但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签订了聘用合同、且属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其次,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其核心是聘用合同关系。
因此,对于人事争议的判断不能单纯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根据,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的根本区别在于两者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前者是基于聘用合同关系,后者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对于事业单位中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即与事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就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非适用《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
其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只不过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关系应首先优先适用有关国家人事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等有关人事方面的法规;在有关人事法规未作规定时,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这一点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中也得到了明确,即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第1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劳动合同法》第96条对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人事争议的适用法律规则是:实体上,优先适用调整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人事法规未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等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程序上,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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