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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板放过道被保洁员当废品卖了,女户主索赔17万元,厦门法院判了

 lixj1028 2022-01-19

厦门某小区的清洁员,在楼下捡了一块床板,当废品卖了,得了25元,结果没过几天,就收到法院的传票,有人向她索赔17万元。要是她家境富裕,哪会来当清洁员,这17万对她来说就是个天文数字。

更重要的是,这个床板在她看来是被人丢弃的废弃物,怎么突然冒出了主人,还变成了价值连城的高档货,且看告她的陈女士如何说。

陈女士说这个床板是在她和丈夫结婚时,公公买来名贵木材打造而成,是给他们的新婚礼物,价值15万,意义非凡。且这个床板她和丈夫使用了近30年,一路见证他们的感情,对她有特殊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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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回来,既然是这么重要的东西,为什么要放在楼下的过道里呢?还一放大半个月。陈女士也有自己的理由,她言道丈夫在不久前过世,她沉浸在悲痛之中。当地有一些习俗,去世之人睡过的床,要拆洗、换新,也是避免活着的人睹物思人。

因此她将床板拆卸下来,洗了以后放在过道晾晒,想着一时半会没那么容易干透,就没有管。结果等自己忙完了再去看,床板已经不翼而飞,她通过小区监控,发现是清洁员严某搬走的,就找到了物业,表示只要严某归还,就既往不咎。

但床板经过废品站以后,几度转手贩卖,已经找不回来了,她心中不忿,这才将严某告上法庭向她索赔17万(包括2万元精神损失费)。

可严某也觉得实在是冤,她的工作就是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难道看到过道里有垃圾不清理吗?床板上又没有贴出相关的信息,说明床板是有主之物,也没有说明床板放在此处的目的,一般人都会认为是这是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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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而关于无主物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

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比如地里挖出的钻石或稀有矿物,是要上交给国家的,若是个人私藏或转卖,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而对于一般的遗失物,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

如果严某是捡到珠宝首饰,可能会猜想这是有主之物,那她就需要告知物业管理人员,并交给相关部门处理,由相关部门发布失物招领信息,寻找失主,若是在找到失主之前,她私自隐藏并高价贩卖,给失主造成损失,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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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床板有点特殊,它和金银首饰不同,是居家用品,没有一定的经验和见识,从外观上也难以看出它是否值钱,且用久了将其丢弃也在常理之中。

且严某一开始发现时并未直接将其当作垃圾处理,而是在经过半个月后,发现一直无人收回,才将其当作遗弃物。且她将其回收到大垃圾站时,还特意等了四五天。如果是贵重物品或者还需要使用的,应该会有人认领,但一直没人来,她自然而然就将其当作垃圾了。

清理过道的垃圾是严某的职责所在,她并没有违反规定,也尽到职业经验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因此严某不存在过错,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陈女士的所有诉求。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物,但陈女士将私人物品放置在公共区域的行为本身是存在过错的。按消防法规定,若公共区域堆放物品有消防隐患,或阻碍交通、通行的,物业公司有权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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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的床板放在公共区域,其实也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清洁员知道是她的,多次提醒后,她仍然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处理,若是对其他业主造成了不良影响,或造成安全隐患,物业也是有权利清理掉的。

除非她取得其他业主同意,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人员,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防止在公共区域,但也是有一定期限的。若是贵重物品放在公共区域后被盗窃或丢失,物业是否负责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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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物业公司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做好了该做的安全秩序维护工作,物业公司是没有责任的。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在你丢失物品的当天,物业公司有不在岗或失职等情况,物业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

但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清楚将物品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应为自己的行为负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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