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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法规:关于划拨、闲置以及补偿

 胡杨5689 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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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2021年5月21日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国有土地上的企业在征收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收回问题,对于企业来说比较大的障碍就是举证难。由于行政协议的特殊性,很多证据作为企业是很难掌握的,比如审批文件、会议纪要文件、项目内部审批文件等等。

而且涉及该类项目的部门众多,产生纠纷之后如果由企业作为举证方显然及其困难,将该类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后,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被告不能提起反诉等规定的明确使得企业不再面临此类问题。

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来说,在征收过程中涉及收回的时候,也有好多人就是跟楹庭律师咨询这个问题,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能不能获得补偿?答案是肯定的,就是能获得补偿。

实际上,在没有进一步地去向律师咨询确认的情况下,接受了这种说法,认可了这种说辞,然后做出相应的行为以后,企业的权益就已经在受到侵害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在征收过程中,因为公共利益的收回行为,给企业增加了相应的损失,是应当予以补偿的。因为征收行为给企业造成了相应的损失,造成财产的相应的减损,肯定是由征收方来弥补进行补偿来这些损失。

对于闲置土地使用权,需要协议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和合理补偿的原则。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及时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偿收回的相关事宜,与当事人就收回范围、补偿标准、收回方式等进行协商。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签订有偿收回协议并执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土地供应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履约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要严格执行“净地”供应的有关规定。供地前要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

关于补偿方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参考市场价格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解决方案。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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