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申要“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之后,近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对金融机构发布《关于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又在融资层面释放了积极信号。这是不是暗示着房地产行业又将迎项目的并购潮呢?而在房地产项目的收并购中,很多出卖方的要求都是“净收”,其税费需要由买方来承担。这在无形之中给买方添加了一个税收“陷阱”。 A公司有一在建项目,账面土地成本10000万元,建安成本2000万元,取得进项税专票180万元,期间费用500万元,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300万元。B公司拟出资20000万元收购该项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A向B以20000万元出售该项目,属于A公司的交易税费由B公司承担。其中: 增值税: (20000-10000)*9%/(1+9%)-180= 645.69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645.69*(7%+3%+2%)=77.48万元; 土地增值税【增值率为45%】: (20000/1.09-(10000+2000+2000*30%+77.48))*30%= 1,701.34万元; 印花税: 20000*0.05%=10万元; 企业所得税: ((20000-645.69)-(12000+77.48+1701.34+10+500+300))*25%= 1,191.37万元。 合计承担A公司交易税费3,625.89万元。 借:开发成本 23,625.89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625.89万元 凭证附件为:不动产买卖合同、200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费的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 那么“陷阱”来了,这部分代缴税费的支出,能否在B公司做税前扣除呢? 答案是否定的。抬头为A公司的完税凭证,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关系,自然不能税前扣除。或许有些小伙伴会提到,合同不是约定,该税费由B公司承担,怎么会没有关系呢?假设该观点成立,那B公司取得的抬头为A公司的票据是否属于符合规定的票据呢? 其实该案件的本质B公司所花费的项目收购成本为“A公司取得的税后金额+A公司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税金”,即以支付现金和承担债务为代价,收购了该项目。金额远超20000万元,也超过23,625.89万元。 首先我们设实际成交价格为M,则: 增值税: (M-10000)*9%/(1+9%)-180;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M-10000)*9%/(1+9%)-180)*(7%+3%+2%); 土地增值税: (M/1.09-(10000+2000*130%+附加税费))*40%-(10000+2000*130%+附加税费)*5%; 【当交易价格为20000万元时,增值率为45%,若不考虑附加税费,当含税价为27468万元时,增值率为100%,初步推断,增值率会介于50%-100%之间,后续验证推断正确】 印花税:M*0.05%; 企业所得税: ((20000-增值税)-(开发成本-税金-费用-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25%。 由此我们得出方程:
M-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20000万元。 解方程,M= 26,536.40万元。 即本案中,B公司实际收购成本为26,536.40万元,A公司净收20000万元,B公司为A公司代缴税费6,536.40万元。 因此,在收购合同上应约定收购价格为26,536.40万元。同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536.40万元。财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 26,536.40万元 银行存款 20000万元 其应付款-代缴税金 6,536.40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代缴税金 6,536.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536.40万元 凭证附加为:合同、发票、代缴税金完税凭证和银行回单等。 这样,B公司实际承担的收购成本,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了,土地增值税可以加计扣除了,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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