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生产经营权转让合同 产权单位(甲方):__________ 中标企业(乙方):__________ 经招投标,甲方把(林地名)____(采伐证编号:____)伐区界限范围内的木材生产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责任。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督促乙方共同服从林政管理。 (2)甲方收到中标金额后,根据第__号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将标记范围内的林木拨交给乙方。 (3)甲方提供__立方米木材的采伐许可证及缴纳林业局源头税金费,指派检验员检量木材,开具码单、申报单。接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若超过__立方米,经核实乙方负责缴纳予以办理补金税费手续和特产税及其他一切手续费用。本伐区薪炭材林业两费____万元由乙方在中标后七天内向甲方另行缴纳,甲方提供薪材税金费手续(薪材原则上不办理县外运输手续)。 (4)帮助协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在__年__月__日上午以前交清所有转让金额,其中中标金额__万元,薪炭材林业两费__万元,共计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元整)和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生产保证金。 (2)乙方应严格按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运输,并接受甲方有关部门木材生产的指导,搞好伐区作业质量和木材产品的规格质量。 (3)乙方自己组织并负责林场的采伐、生产、运输、销售及产生的一切费用,在伐区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防火规定,严禁伐区范围内用火。自负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如果发生采伐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处理。 (4)乙方采伐后应及时修复伐区范围内的公路损坏部位,并经甲方有关人员验收认可。 (5)本采伐证采伐数量为__立方米,当伐区实际出材量超过审批数10%以内的,负责办理10%以内超审批材积的补金税费手续,金、税、费及特产税费用由乙方承担;林场实际出材超审批数10%以上的,乙方应立即停止砍伐,向甲方书面申请补办采伐证,甲方应尽快会同设计部门办理补证手续,由甲方补办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重新采伐运输,办理采伐证的一切费用(金税费等)由乙方承担。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乙方必须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完成木材生产任务,以便甲方更新迹地。林场采伐作业结束后,经甲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甲方退还____万元人民币保证金,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未能及时拨交林场、发生林权纠纷,致使乙方延误时间而受到经济损失,按缴纳款项金额乘以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赔偿款。 (2)乙方未能按时足额交清转让款的,甲方没收乙方的投标保证金。 (3)乙方出现越界采伐或未经补证超量采伐、私卖木材及无证运输等行为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如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按有关法律及“森林防火责任状”的有关规定处罚。 (4)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木材生产任务,甲方有权冻结林场,其余木材、林木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5)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乙方均应按合同规定负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__方法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为期__年。 产权单位:________(盖章) 中标企业: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__年__月__日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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