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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秩序

 hercules028 2022-02-13

人们对自发秩序(抽象秩序或开放秩序)这个词都很熟悉,但并不清楚自发秩序是怎么产生的,以为自发秩序是自动产生的,因此认为任何一种秩序都可以称为自发秩序,笔者也注意到很多人就是这样理解自发秩序的。然而,这完全是错误的,本文将说明,自发秩序的产生需要“理性”,自发秩序是理性的产物。

人的行动不能脱离一个背景。这个背景,为他的行动提供他需要的信息,这个背景是理性行动的条件。自发秩序对这个背景有要求,什么背景呢?就是“一般性规则”。个体的行动遵循一般性规则时,他的行动才满足自发秩序的要求,才具有自发秩序所需要的那种理性。个体从遵循一般性规则中获得了自发秩序所需要的理性,也就是避免盲目和破坏性。

这里的一般性规则是指行动学法则,以及非强制下自发演化产生的规则,它具有抽象性、一般性与否定性,区别于为实现特定目标而人为制定的规则。一般性规则的作用是界定并保护每个人的领域,通过界定个人的私人领域而协调社会。一般性规则有助于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因为这样的规则是通过“被证明对个体有利”的法则而演化出来的。

当不同的个体都遵循一般性规则时,产生抽象的自发秩序,这种秩序为个体追求他自己的目标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在这种抽象秩序中,不同个体的目标是相容的,相互促进的。个体追求自己的利益,就为他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机会。自发秩序为个体提供事先不可预见的机会,其效果要比有意的安排更好。换句话说,在一般性规则所界定的抽象边界内,个体可以自由发挥才能,他的行动不受他人给定目标的限定,而只受抽象的规则与信号(如价格)的引导,这时最有利于他自由地发挥才能,也最有可能产生使他人受益的非意图的后果,他也从他人追求自己的利益中获得机会。当无数个体都遵循这一规则时,就为每个个体扩展其选择的范围提供了可能。因此,我们也可以说,遵循这样的规则对每个个体来说都是理性的。

相反,在人为的秩序中,个体行动受另外一套规则支配,这样的具体制度是建构出来的,属于“组织规则”,它与“一般性规则”完全不同。这时,个体的行为是扭曲的,他的行动被指向服务于他人的目的,他不再有自己的目的,他不能自由地利用自己的知识,而是去满足给定的规则的要求。当个体的努力受人为规则的支配时,他的行动不再具有自发的协调性。如前所述,受一般性规则指引的行动,才是协调性的,也就是在“无意中”有助于无数他人的利益。相反,受人为规则支配的行为是寻租性的,是损害无数他人的利益的。正如我们在科研领域所看到的,在这种人为规则支配的领域中,免不了一层层的相互欺骗,并且都心照不宣,且都冠以“学术”的名义。有关创新的制度,首先要满足抽象秩序的要求,也就是使个体的行动有助于他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才可以谈创新,因为这是价值创造的前提,如没有价值创造就谈不上什么创新。因此,市场天然是创新的,而人为建立的科研体系天然地与创新相悖。

以上说明,当个体的行动遵循一般性规则时,对个体是最有利的。但是,不可否认,个体的行为是有可能违背一般性规则的,如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个体的这种行为会使他人利益受损,用这里的话说,是非理性的。这时,需要政府来执行一般性规则,限制个体背离一般性规则的行为。因此,由于个体“非理性行为”的存在,我们需要政府,这是“理性”提出的要求。

然而,政府同样也可能采取非理性的行为,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背一般性规则,使公众的利益受损。所以,我们也必须使政府的行为具有理性,即让政府也遵循一般性规则,这也是个体的理性的重要前提。如不约束政府,使其行为也在背景(一般性规则)之下发生,那么它就有滥用其理性的可能,这种“滥用理性”在本文中就是“非理性”,它会导致自发秩序无法产生。

理性的政府意味着政府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拥有建立它想要的秩序的可能性。自发秩序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防止政府把秩序锁定。如政府不受约束,这种风险就比较大。如一个社会能够建立这样的机制,约束政府,使政府的行为被限定在一般性规则之下,服务于抽象秩序的形成,那么,我们可以说这样的社会是理性的,因为这为自发秩序的形成创造了条件。相反,如一个社会缺乏这样的机制,迷信政府可以为他们建立最优秩序,允许一个不受约束的政府长期存在,认为这样做有助于他们的利益,这样的社会完全是非理性的,或者说愚昧的,因为这样的社会不清楚自发秩序才是他们每个人的利益所在,他们想要的那些“好”的结果,都只能是自发秩序才能带给他们。

不仅政府要理性,政策也要理性。理性的政策指向有助于自发秩序的形成,而不是指向实现政府的具体目标。指向实现具体目标的政策,与抽象秩序的要求不相符。因为这样的政策,往往会出台人为的规则,当一般性规则被人为规则代替时,自发秩序就被人为的秩序所取代。主流经济学的危害,就是没有考虑到这两种规则的冲突,没有考虑政府的理性问题,或者说,预设了一个全知全能的政府,没有把政府行为放到一般性规则下考虑,而是直接从政府开始考虑如何制定政策。

当政府与政策都回归到服务于一般性规则所确立的抽象秩序时,就减少了未来的不确定性,使企业家产生稳定的预期,给企业家长久投资的信心,这有助于经济持续发展。相反,如政府与政策只服务于具体的目标,那就意味着政策的多变,使企业家不愿意长期投资,同时,政策的多变也意味着产权有随时被侵犯的可能,这也损害企业家的信心。

经济发展是自发秩序的自然而然的结果。也即,当我们追求自发秩序时,经济发展的结果自然就产生了。相反,如人为地建立一个封闭秩序,同时又想追求开放秩序下才可能出现的具体结果,那是自相矛盾,缘木求鱼。

所有“好”的结果,都是“理性”的产物,也就是个体与政府都遵循一般性规则的产物。自发秩序是理性的秩序,也是符合逻辑的,是逻辑的必然。如前所述,一个无视自发秩序原理的社会是非理性的,是自找苦吃。一个社会的目标应该是促进自发秩序的形成,而不是着眼于实现某些特定的目标(如经济发展,共同富裕)。我们想要的和平、自由与繁荣,是在自发秩序的形成中实现的,而不是通过特意地追求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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