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简易包装的蔬菜(红薯、莲藕),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品,在其包装盒上印有“抗癌、减脂”等等宣传用语,应依据什么处罚?
首先,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蔬菜亦属于食品,其标签标识应受《食品安全法》规制,当然一般的食用农产品可以不用包装,本案大概是净菜。本案例中,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已涉及(我认为减脂除外)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在这种情形下,既然蔬菜有外包装, 那么它也符合包装物广告的定性,即被广告执法界普遍认同的“商品包装中,除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虽然出现在标签标识内容中,由于不是必须标注的,故归于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关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规定。 第三,在竞合状态下,如何来适用才是真正的难点。 有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法》已对食品标识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有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罚则,应当优先适用,虽然它也同时构成包装物广告,但对《广告法》而言《食品安全法》是特殊规定。 也有观点认为:在既是标识违法也是广告违法的情形下 ,应择一重处罚,以国知局的观点最具代表性。(我认为,这里是考虑的想象竞合原则,点击: 国知局关于包装物上专利标识违法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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