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对饮酒驾车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的思考(一)

 木林随笔 2022-02-22

小编按语:这是木林的一位交警朋友,之前在饮酒驾车行政案件办理培训中写的一篇发言稿,属于纯粹的个人思考探讨类文章,虽然在执法办案中不一定能作为相关依据,没有多少实际的意义,但真的可以看出其用心良苦,应该会对一些朋友有启发或帮助作用,特此在木林自媒体平台独家刊发。

郑重声明:全文共分为四部分,可以分享,谢绝转载,请勿引用。

对于为什么要规范案卷内容,可能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想法。个人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残酷的,在这个工作上,还需要我们大家共同来努力。作为新法制员,我的想法是想尽自己的努力,在工作中尽力地督促大家完善相关内容,不要在工作中留尾巴,不要因为曾经认真地办案而在未来受到追究。

关于行政拘留和饮酒驾车行政处罚案卷规范问题,支队曾在2010年10月份下发过一个执法规范化手册七《行政拘留标准案卷执法手册》,对当时还是按行政案件对待的醉酒驾车和无证驾车进行行政拘留的案卷进行了规范,对办案工作确实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之后,《交安法》、《刑诉法》、《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制订、修改,使得2010年时的很多要求都发生了变化,有些已经不能适用于今天的办案实际,我们只能努力地按新法要求,去改进它,去更新它,给它注入一些新的元素,让它重新焕发活力。

个人能力素质有限,这是在领导和老法制员的指导下,我捡现成的整理出了的这份案卷内容目录,没有多少新意,只是将之前的目录明确,标准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大家能够更好地操作和执行。前段时间虽然没有以大队的名义正式下发,只是在各中队试行着,但是能够感觉到有效果,非常感谢兄弟们的支持。今天大家手中拿到的这份,已经是第五种版本了,这也是我们在不断地思索、琢磨后增加结果。

增加不是为了增加办案的难度,而是想堵塞之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漏洞。因为,每一项新要求,在大队办案过程中曾经都是出现并被纠正过的。当然了,这个版本也是与大家正式协商探讨的一个版本,更多地是想借助大家的智慧,请大家提出明确的再增删意见,最终定形成一个暂时我们大家都愿意、也能够遵守的案卷标准,在上级没有明确规范之前,先暂时地试着执行。

关于这个目录,我主要就我自己的一些粗浅认识和体会,重点向大家汇报以下几个方面,不对的地方,还请批评指正。

(一)饮酒驾车案件真的简单吗?

关于饮酒后驾车案件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我自己大概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平常的饮酒驾车。

二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这其中营运车如何定性问题就比较复杂,是严格依照2008年的国标《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和2012年的第1号修改单中的定性,还是必须得要有车辆的营运证?那租赁性质的共享汽车怎么办?至少得问清他用这个车不是盈利的且能够出具有效的租赁合同,才有可能按非营运车对待,这是公安部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只是“可以”到底该怎么适用,还需明确情形。

三是,因为饮酒驾车被处罚后,又再次饮酒的。

四是,因为饮酒驾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

五是,驾驶证还在实习期内就饮酒的,这其中又包括刚学的C1照和增驾更高车型时的实习期内饮酒驾车。

六是,持有AB照饮酒的,要降级。

七是,无照饮酒的。

八是,饮酒后驾车时发生事故的。

九是,饮酒后驾驶拼装报废车、盗抢车、伪变造或者使用伪变造的保险标志、检验标志和行驶证等牵扯到行政扣留或者吊销驾驶证等情况。

十是,饮酒时使用伪变造的驾驶证,或者达到超员、超速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甚至于达到醉酒标准,这就可能会出现行政和刑事案件共存的情况,怎么办理的问题,等等,不再延伸。

(二)关于法律文书的使用问题。

对于办案中的法律文书问题,请大家从今天开始,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在共享文件夹我的文件夹中已经将文件上传,请大家下载使用。之后,与此标准不一致的法律文书,请不要再使用。这就解决全大队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审批表、询问笔录、处罚告知笔录等内容样式不一致的问题。在执法办案中,一些必要的形式,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的体现。正义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执法办案人员更应该懂得程序在执法中的重要意义,还请大家理解并落实。

(三)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问题。

一是,处罚前告知,这是一项法定的程序,不能省略,否则所有的工作都等于零。《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41条规定,处罚前的告知义务,没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处罚不成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9条规定了听证的内容,大家下去可以自己看。

二是,2012版法律文书中分为了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两项,一般情况下,我们只用处罚前告知笔录,只有对当事人的单项违法行为处罚超过二千元或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罚超过一万元时,才用后面的听证告知。

三是,小结一下,这就是说,没有达到听证要求的,不需要进行听证告知的内容,这是给自己添麻烦;对于个人,无论合并处罚多少元,只要单项没有超过二千元的,没有被吊销驾驶证的,就不需要进行听证告知,希望大家在办案中注意这个文书的使用。

(全文共四部分,这是第一部分,未完待续……)

这是木林随笔发的第十一篇学法笔记,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仅供有此类需要的朋友参考,不能作为执法中的引用依据,如果有阐述不到位的地方,还请朋友们留言赐教。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